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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捉奸录像”可作证据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6日06:31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记者朱晓露)顾彦丈夫偷拍她的“外遇证据”,可以作为日后打离婚官司的证据吗?昨天,记者就此咨询了市东方瑞信律师事务所主任阎世强律师。阎世强认为,从顾彦讲述的遭遇看,她丈夫雇人偷拍的录像完全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阎世强介绍说,根据2002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只要通过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录
音、录像证据,都可以成为有效证据。他解释说,从顾彦提供的情况看,她丈夫雇人偷拍“捉奸”过程,并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没有侵犯顾的隐私。因此,顾彦丈夫所取的证据是真实的,具有证明力。

  但阎世强同时指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据此规定,顾彦丈夫的“捉奸录像”只是说明妻子有了外遇,而并不能证明妻子“与他人同居”。因此,顾彦丈夫并不能据此提出索赔。

  阎世强表示,既然法律没有规定有外遇的一方需要承担过错责任。因此,即使双方打离婚官司,财产分割上也会按照平分原则。而对子女的抚养,一般是按哪一方更有利于子女的成长来考虑的。因此,顾彦的担心是多余的。

  (编辑 草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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