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元手机托运蒸发只赔8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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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6日08:16 南京报业网-南京晨报 | ||||||||
晨报讯委托物流公司运送价值一万五的手机,在前往成都的途中丢失。货物主人在得知后要求根据合同法全额赔偿,物流公司却根据快递单细则只肯赔80元,为此双方闹开了。 2003年10月,南京宇嘉电子有限公司委托南京天地坤鹏航空物流公司,把价值15300元的手机送到成都,在飞机抵达成都时,手机却不见了。宇嘉电子称,手机的遗失责任全在物流公司,所以一定要全额赔偿。而在最初的交涉中,物流公司表示,根据公司快递须知第四
昨天,南京天地坤鹏航空物流公司刘经理对记者解释道:“公司出现类似情况的赔偿,大致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适用不同的条例。对于宇嘉电子我们根据《航空运输条例》进行赔偿,即货物赔偿最高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20元,办理声明价值的则以声明价值作为赔偿依据。因为宇嘉电子的手机没有支付5%的保价费,所以公司只能赔这么多。” 南京天茂律师事务所高宏伟律师对此说,首先,物流公司不属于《邮政法》中所规定的邮政企业,所以,物流公司自行制定的快递单须知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其次,宇嘉电子与物流公司之间应该适用《合同法》,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 作者:朱晓燕 (来源:南京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