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改由国税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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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6日08:30 重庆商报 | ||||||||
本报讯(见习记者 程心)明年1月1日开始,车辆购置税不再由交通部门代征,而改由国税部门直接征收。昨日,市国税局表示,征收部门改变之后,车辆购置税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都不会发生变化。 市国税局有关人士还说,车购税改革之后,唯一的改变是纳税人收到的车购税缴纳的凭据将由国税局开据。此外,征收部门改变前,车辆购置税的征收办法是纳税人在限定的期
市国税局人士还说,车辆购置税的申报纳税是有期限的,具体是(1)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2)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3)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4)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应当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前或者办理变更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市国税局人士提醒市民,有关者必须按时交税。如果超期,税务部门将通知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暂扣车辆牌照。(来源:重庆商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