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年收取保护费近3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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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6日08:59 解放日报 | ||||||||
本报讯(梁宗)长期在沪太路客运站为非作歹的张学静等6名被告人,昨天被市第二中级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至2年6个月。 张学静原为沪太路长途客运站职工。自1996年5月起,他与胞弟张学明、陈廷刚等6人,对进入沪太路客运站的长途客运承包人、营运者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并以所谓参与经营、收保护费等形式,非法强行介入长途客运业务。
1996年下半年,张学静威胁浙江永嘉至该站线路的经营者,如要在沪太路站做下去,就必须交好处费,经营该线的几名股东无奈,在此后一年间给张好处费1.2万余元。张学静还向经营上海至安徽泾县线路的程某强索“保护费”,同时故意刁难这一线路的其他经营者,迫使他们退出,从而向程某索要更多“保护费”。从1996年5月至2002年5月案发,张学静等6人共非法获取人民币29.2万余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