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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别人说明书判赔90万(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6日09:43 沈阳今报
抄别人说明书判赔90万(图)
  主持人:张雷(今报记者)本期嘉宾夏玉杰(沈阳大学法学副教授)金锡晏(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建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饶庆松(广东伟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闻背景

  1998年,深圳市和宏公司推出了系列家电配件产品,并聘请专业人员对每个产品精心编写了表述清晰、易懂且文字优美的产品说明书。广东亿锋公司于2001年推出“秋叶原”家电附件系列产品。和宏公司认为亿锋公司抄袭了其56款最畅销的和宏产品的说明书,侵犯了自己的知识产权,于是将其告上了法庭。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亿锋公司侵害了和宏公司的著作权,应依法赔偿和宏公司各项损失总计90万元。上周,和宏公司沈阳办事处收到了广东省高院的判决书。

  主持人:在很多同类产品中,都存在说明书相似的问题,那么说明书是否享有著作权呢?

  刘建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用途及使用方法”说明书具有独创性,并能以印刷等形式复制,是《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和宏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

  金锡晏:说明书在制作的过程中有成本的投入,这既包括资金的投入,也包括设计者知识和智慧的投入。同时,说明书作为产品的一部分,也是一种权属,享有独立的知识产权。

  饶庆松:著作权法并不排斥不同作者作品的类似或者雷同,但是这种类似或者雷同必须是独立创作完成。从本案来看,被控侵权说明书在文字组织、词句排列、图文搭配等方面与和宏公司的作品是实质性相似的。两家公司都在深圳,并且制造同类产品,存在接触上的便利条件。亿锋又不能证明它的说明书是独立创作,因此被认定为抄袭。

  主持人:对于被认定为说明书侵权的56种产品,单价都在45元以下。所以亿锋公司认为赔偿额过高,对此诸位怎么看?

  夏玉杰:赔偿额的多少,是根据侵权的结果来判定的。对侵权者进行较高额度的处罚,有助于对被侵权方的保护。在国外,对企业侵权后的处罚是极为严厉的,甚至动辄倾家荡产,但也因此建立了企业守法的观念。

  金锡晏:我想这种判罚主要来自于对著作权成本所进行的评估。评估的数额为多少,赔偿额就为多少,没有高与低之说。

  刘建强:在和宏公司诉亿锋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的56个系列案件中,法院的判决充分地考虑了各种因素,在单个案件中针对亿锋公司的侵权行为判处了不同的赔偿数额,赔偿总额共计90万元。而依据法律规定,法院可以针对一案做出50万元以下的赔偿。嘉宾言论不代表今报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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