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问答之陈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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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6日09:43 沈阳今报 | ||||||||
一段时间以来,今报共接到332条读者有关供暖问题的咨询电话,昨天,沈阳市供热管理办公室已经就有些问题做出书面解答,今报将陆续刊登,帮助市民了解供暖政策。 1问:对原房主陈欠的采暖费如何处理? 答:对2001年11月以前进行房屋产权、使用权变更的用户,其原房主所欠的采暖费,
对2001年11月以后进行房屋产权、使用权变更的用户,应按《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第23条的规定,必须与供热企业结清陈欠采暖费,并办理供热合同变更手续。对不办理供热合同变更手续的,由新房主负责追缴陈欠的采暖费。 2问:对经认定为不具备交纳采暖费能力的企业陈欠采暖费应怎样处理? 答:对于当年经市、区认定为不具备交纳采暖费能力的企业,其企业陈欠的采暖费,暂做“挂账”处理。困难企业和用户在按比例规定交纳当年采暖费后,供热单位要保证开栓供热。对用户先期垫付的当年全额采暖费,供热单位要按采暖补贴比例予以退还或转移到下个采暖期。 3问: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的用户住宅陈欠的采暖费怎样处理? 答:已经买断工龄、并轨等与原企业(单位)脱离劳动关系的用户,在按有关安置规定办理手续后,应由用户个人承担采暖费。属于原企业(单位)陈欠的采暖费,供热单位应向用户买断、并轨等脱离劳动关系前的企业(单位)依法追缴。 4问:对办理采暖费转移手续前陈欠采暖费怎样处理? 答:对办理采暖费转移手续前陈欠的采暖费,供热单位应向原承担采暖费的单位依法追缴,转移接收单位只负责转移后的采暖费。记者刘洋整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