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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问答之陈欠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6日09:43 沈阳今报

  一段时间以来,今报共接到332条读者有关供暖问题的咨询电话,昨天,沈阳市供热管理办公室已经就有些问题做出书面解答,今报将陆续刊登,帮助市民了解供暖政策。

  1问:对原房主陈欠的采暖费如何处理?

  答:对2001年11月以前进行房屋产权、使用权变更的用户,其原房主所欠的采暖费,
供热单位要依法向原交费主体追缴。新房主承担完成变更之日起发生的采暖费,供热单位不得以原房主有陈欠采暖费等为由拒绝同新房主补签供热合同。

  对2001年11月以后进行房屋产权、使用权变更的用户,应按《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第23条的规定,必须与供热企业结清陈欠采暖费,并办理供热合同变更手续。对不办理供热合同变更手续的,由新房主负责追缴陈欠的采暖费。

  2问:对经认定为不具备交纳采暖费能力的企业陈欠采暖费应怎样处理?

  答:对于当年经市、区认定为不具备交纳采暖费能力的企业,其企业陈欠的采暖费,暂做“挂账”处理。困难企业和用户在按比例规定交纳当年采暖费后,供热单位要保证开栓供热。对用户先期垫付的当年全额采暖费,供热单位要按采暖补贴比例予以退还或转移到下个采暖期。

  3问: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的用户住宅陈欠的采暖费怎样处理?

  答:已经买断工龄、并轨等与原企业(单位)脱离劳动关系的用户,在按有关安置规定办理手续后,应由用户个人承担采暖费。属于原企业(单位)陈欠的采暖费,供热单位应向用户买断、并轨等脱离劳动关系前的企业(单位)依法追缴。

  4问:对办理采暖费转移手续前陈欠采暖费怎样处理?

  答:对办理采暖费转移手续前陈欠的采暖费,供热单位应向原承担采暖费的单位依法追缴,转移接收单位只负责转移后的采暖费。记者刘洋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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