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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运费带出罗圈债一审再审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6日09:43 沈阳今报

  首席记者隋冠卓记者杨小辉 案前说法: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无代理权,但有可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由,因而法律强使名义上的被代理人对于无过失的相对人承担被代理人责任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

  今报讯“我给他运水泥,他欠我运输费。就是个简单的合同纠纷,却被他说成三角债
,还被套上什么表见代理的名头。”闫德军和李振双无奈地对记者说。11月12日,东陵区法院开庭重审了此案。起因:运水泥遭遇“三角债”

  闫、李二人在本溪市做运输生意已有多年。2001年至2002年期间,二人为韩成步(化名)运水泥到沈阳,运费总计306484元。当二人满心欢喜地向韩索要运费时,却碰到了为难事。“老韩说只能给17万,不过辽宁公路水泥厂欠他13万,如果我们愿意,他可以将这些债权都转给我们,否则的话,这17万元现金也不能给。”

  闫、李二人担心今后钱不好要,就答应了。双方就此签订了协议,当时还有一个水泥厂的人参加了签字。可当闫、李二人到辽宁公路水泥厂要钱时,厂方称非但不欠韩的钱,韩还欠他们20多万。为此,闫、李二人将韩告到法院。上告:案件疑为“表见代理”

  2003年11月13日,东陵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我们是以运输代理合同纠纷告的他。”闫说。

  庭上,韩说:“我欠他们的135420元运费已经在2002年9月12日所签协议中做了约定,钱由辽宁公路水泥厂承担,而且按协议约定我已经给了他们171064元现金,协议已经履行完毕,我们之间根本就不存在纠纷。”闫、李表示这个协议他们根本就不愿意签,是被迫的,这个协议不公平。

  2003年12月,东陵区人民法院对此作了判决,驳回闫、李的诉讼请求。

  闫、李提起上诉。2004年7月,沈阳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这是一起债权转让协议纠纷,在协议上签字的水泥厂的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事实不清。市中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表见代理纠纷在沈阳尚属首例。一个普通的运输合同纠纷成了表见代理纠纷,让我们很意外。”闫、李二人的代理人杨文江说。重审:再次开庭结局难测

  2004年11月12日,东陵区法院开庭重审了此案,水泥厂作为第三人参加了庭审,在协议上签字的水泥厂职工于某作为证人到庭。

  庭审中,韩拿出了水泥厂原销售处处长的证明材料证明自己的观点。水泥厂在庭审中表示自己不欠韩的钱,也不知道原被告之前的协议,原销售处处长已经被单位开除。而于某表示自己是以个人身份签的字。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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