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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枪支仅处拘役半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6日10:13 温州都市报

  本报讯昨日,苍南县法院对十年前以向全国各地印发广告函方式,非法买卖枪支的被告人蔡某作出一审判决,因其有重大立功表现且自首,减轻判处拘役6个月。

  1994年8月间,被告人蔡某与黄某(因另案已被执行死刑)、柯某(已判刑)经策划决定共同贩卖钢珠枪、电警棍等产品。以“浙南特种电控器材总厂”的名义,以苍南县马站镇朝阳路某号为通讯地址,向全国各地发出了5万多封销售钢珠枪等产品的广告函,截至同年
10月,共收各地汇款20多万元,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邮寄了钢珠枪、电警棍等产品,后被公安机关查扣和追缴的钢珠枪有5支、钢珠弹26发,经鉴定,该钢珠枪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私藏钢珠枪犯罪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通知》所指钢珠枪。

  案发后,被告人蔡某于2004年7月15日(1996年曾因本案取保候审)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并向公安机关检举了重大嫌犯雷某抢劫的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且于当天晚上10时许,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雷某。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因本案犯罪行为发生于1994年,适用1979年刑法,且根据被告人重大立功表现和有自首情节,应当减轻处罚,遂依法作了上述判决。吴方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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