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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打收条责任自负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6日10:29 安徽在线-现代农村报

  近日,原告柯某持被告李某出具的收条到法院起诉,称自己于2002年4月15日卖给被告粳稻526包,后被告在2003年4月20日近还给原告416包,尚有110包既未付款也没返还,要求被告按当前的市场价给付稻款11550元。

  被告辩称:购买原告粳稻的江苏省金坛市四阳粮管所,因粳稻水份过大拒收,原告将526包粳稻留置于西阳粮管所,要求作为中介人的自己出据证明,自己遂出据内容为“收到粳
稻526包,待处理”的收交原告,短少的110包是因为西阳粮管所保管粳稻的合理损耗,与自己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及原告短少110包计重7700公斤粳稻已为双方当事人认可,谁应当对短少的110包粳稻承担责任才是问题的关键。当李某向柯某出具收条之时,李某即负有对这526包粳稻的保管责任。西阳粮管所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但在西阳粮管所拒收这526包粳稻之时,双方的买卖合同即告终止。西阳粮管所对这526包尚未交付的粳稻不负法律责任。除非李某能够证明该张收条不具有法律效力,否则,要某应当对自己出据收条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审理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李某赔偿柯某粳稻款7000元。

  (陈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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