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领补偿款应予返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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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6日10:29 安徽在线-现代农村报 | ||||||||
杨某夫妇的水田被征用,补偿款却被儿子领走了一大半,他们多次索要,儿子却都不予理睬。一怒之下,夫妇二人将儿子告上了法庭。近日,广德法院审结了该起不当得利纠纷案,判令被告一次性向其父母付清补偿款2860元。 2003年,因建设需要,广德县独山镇青平村里白卡村民组的田地被征用,杨某夫妇的0.4亩水田也在征用范围。按有关规定,0.4亩水田共可获得3860元的补偿款,其中200元为青
法院认为,两原告诉请的2860元系所征用的0.4亩水田的补偿款,而这0.4亩水田是由两原告根据村民组的协调而取得的。故征用时的补偿款应归两原告所有。水田征用时由被告耕种,只能视为被告代其父母进行管理,不能视为其对水田拥有使用权及经营承包权,故补偿款中只有青苗费应由被告享有。因此,被告领取除青苗费外的补偿款没有合法依据,属不当利益,应予返还。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张军马孟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