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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员有权进入单位劳动场所检查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6日10:32 燕赵晚报

  追讨农民工工资有了新规定

  本报讯(记者邓书恒实习生王巍)为切实保障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11月14日,国务院颁布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记者15日从市劳动保障部门获悉,随着双节的临近,为农民工追讨工资已成为该部门今后工作的重点。随着该条例的颁布,市劳动保障部门今后将按照新的法律法规依法为农民工追讨工资。

  劳动保障部门同志介绍说,根据《条例》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受法律保护。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询问有关人员,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并做出解释和说明,同时还可以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并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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