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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下月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6日10:32 燕赵晚报

  让劳动者如期拿到工钱

  本报讯(李征丁壮宏)记者从省建设厅获悉,从下月起,我省将实施“河北省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暂行)”,以防止拖欠工程款现象发生。

  有关人士告诉记者,该办法的施行,可以使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所有劳动者的劳动收
入,得到如期支付和保障生命财产安全。

  据介绍,为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管理体系,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风险,防止拖欠工程款,保障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我省出台的《办法》对建设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和市政工程项目,实行“担保”管理。

  当前拖欠工程款是建设工程领域的一大顽疾。发包人(招标人)和承包人(投标人)对未付清工程款,尤其是不能及时给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任推来推去,到头来无论是管理部门还是执法部门执行起来非常困难,因为让任何一方顺利地掏出钱来都不是件容易的事情。

  从下月起,我省建设工程项目中推行的工程担保是指建设工程的发包人(招标人)和承包人(投标人)根据双方的约定,为使对方当事人履行债务或义务,实现自身权利而采取的保证措施。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订金五种形式,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担保的方式。

  该办法在“发包人担保”一章中提出,“受益人和保函项下列明的索赔权利人都有权请求保证人,就业主因未能履行其业主责任而带来的损失给予赔偿。”

  该办法第三条规定,业主在签订工程合同时未向承包商提交业主支付担保的,视作建设资金未落实。业主(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承包人或供应商按照合同应得的工程款时,承包人或供应商可要求保证人在保额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业主(发包人)拖欠承包人或供应商的工程款总额超过业主支付保函的额度时,承包人或供应商可根据合同约定暂停工程施工或终止承包(供货)合同,要求业主(发包人)支付其按照合同应得的任何款项,退还其履约保函,并按合同约定赔偿承包人或供应商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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