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奖发票:以私利监督公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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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6日10:55 国际先驱导报 | ||||||||
国际先驱导报文章 成都《天府早报》报道,一消费者在一火锅店消费过后,索要发票时竟然发生纠纷,险致被殴。消费者索取发票既可以作为正当的报销凭据,也可以作为消费的凭据,事后可以作为证据。但是这家火锅店自定的规矩是,如果要发票,就要交10元的锅底费。发票何时变得这么值钱了? 原来,凡成都市地税局征管的从事饮食、娱乐、旅馆、茶坊、洗浴、洗染、洗车、理
原来,消费者索取发票是利之所在,有中大奖的机会。问题是,这种奖金是由税务机关支付的,税务机关用奖金“购买”的是什么呢? 以满足自利换取激励 一个国家金融体系越发达,越少的交易通过现金来完成。但是,在我国金融系统仍然欠发达的背景下,在一次性交易总额比较低的行业,税务机关的一个重要的局限就是无法低成本的获取交易额的信息。商家总是尽量的隐藏生产能力,从而存在商家提供小于税收的价格来贿赂税务机关的市场机会。 如果需要由消费者来监督企业,那么我们需要提供一定的激励。有奖发票就是一种典型的激励制度。有奖发票制度显示了政府管制部门的理性思维。是的,理性的思维在这里的表现就是1776年亚当·斯密的发现:哪怕是为了一个公共的目的,我们也需要唤起的人们的自利心。 如果我们要依靠道德来解决监督企业的问题,那成本将大得惊人。也就是说,税务机关要获取交易额的信息不可能像有些人所认为的那样,需要国民素质的提高才能解决。 自利是一种力量,有奖发票制度显示出,这种自利并不必然的与公共利益相冲突。在精心设计的制度下,它们可以实现和谐和统一。有奖发票恰好提供了这一机制。交易的信息必然被交易的另一方所掌握,问题就是如何利用消费者所拥有的分散的信息。传统上政府监管一个行业或一个企业的信息来源,主要依靠企业提供的供给方面的信息,而有奖发票制度启发我们,同样的信息也可以通过需求方来获得。 在私利中嵌入监督 实际上,这一制度还可以解决对于税务机关的激励问题。传统上采取按照税收额提供税务机关相应奖励的方法,在有奖发票制度下有奖发票的销售收入可以提供相同的激励。正是认识到这一点,有人批评有奖发票制度可能仅仅是税务机关为了增加发票的销售收入(这笔收入应该由税务机关来支配吧)这一部门利益而采取的措施。但是批评一个部门在创新当中实现了私利,或者根本就是出于私利的考虑,并没有抓住重点。因为在经济学看来,没有一个人或部门不是出于私利作出决策,而社会对此的评价则应该观察其对公共利益的影响。 如果上述伴随有奖发票的营业税制度的调整得以实现,那么这一制度就显然节约了征税的信息成本,这一节约则是符合社会利益的。 从阻止税务机关和企业之间合谋方面来看,这一制度还成功地引入了外部监督者。也就是说,发票的销售也同时约束着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隐瞒所掌握到的对企业不利的信息。至少,我们可以相信,它会增大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道德风险行为的成本。 有效激励置换监督成本 现在,让我们大胆地推测一下这一制度的未来。有些批评者认为这一制度不可取,因为取消发票是未来的趋势。是的,在此,两个局限很重要。第一,发达国家往往主要依靠直接税、所得税。间接税的比例不断缩小,它主要负担矫正的功能,而不是税收的主要来源。第二,发达国家的金融体系发达,大量的交易通过支票帐户转帐完成。这两个局限的作用在于限制有奖发票制度的效果的空间。但是,在我国,短期的数十年之内,在上述的两个条件都不具备的情况下,有奖发票这一制度的效率空间还是可以想象的。 我们一直都在强调社会监督,为什么有些社会监督机制无法真正的发挥作用呢?实际上,由谁来监督,经济学提供的答案是要考察监督者的激励和监督的成本。有奖发票制度通过奖金提供了激励,而监督成本则可以近似为零。但是,其他的社会监督则很难保证这一点。例如我们希望通过群众举报监督官员的腐败,试想,那些私下的交易,作为外部人的信息成本怎么可能低呢?广州曾经推行过对拍摄交通违章的人提供奖励的办法来构造监督机制,认真想一想,这种成本和我们安装一个摄像头相比,哪一个更便宜呢? 有奖发票制度从2002年开始在我国各地区开始推广,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这个过程中虽然产生了一些意料之外的结果,例如,税务机关的销售发票的收入大幅度提升,而且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制度的完善来解决。但是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我们可以发现其中政府部门理性创新的明确含义。简单来说,创新就是节约,如果说技术创新的核心是节约生产成本,制度创新的核心就是解决信息费用。 【作者】本报特约撰稿 张树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