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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一句话吓得债主撤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6日11:42 南京报业网

  【金陵晚报报道】陈荣群、王力学(化名)是浙江老乡,在南京从事建材生意。2003年5月,因资金周转困难,陈荣群向王力学借了5万块钱,承诺当年12月30日前还清,并向王力学出具了一张欠条。眨眼间限期已过,可陈荣群仍没有还钱的意思。多次催要无果后,王力学一纸诉状告到雨花台人民法院。庭审中,陈荣群并没有否认借钱一事,可他突然冒出的一句话,使得胜券在握的王力学突然选择了撤诉。

  2004年11月5日,雨花台人民法院如期开庭审理了此案。多日未见的王、陈二人分别坐在了原、被告席上。法庭调查阶段,王力学向审判长诉说了借钱一事。(以下是其口述)

  “事情是这样的,我和陈荣群是因为做生意认识的。2003年5月20日,他找我借钱,说一时周转不过来,考虑到大家是老乡平时关系都不错,我就借了5万块给他。当时他说好2003年12月30日前还清,这期间我一直没有催过他,可过完年了他都没有还钱。后来我打电话催他,他每次都说手头紧过一两天一定还,可是左等右等也没拿到他一分钱。之后我直接冲到他厂里面,他一开始是找借口敷衍我,后来干脆避而不见,有一次他明明就在办公室,还叫手下人骗我说出差了。这些他厂里人都亲眼看到的,欠条也在这儿。”

  对于王力学所说的一切,坐在被告席上的陈荣群并没有否认,他说:“我是欠你钱,但我从来没有说过不还你呀。我现在确实资金比较紧张,过段时间我就如数奉还。可是你现在经常到我厂里要钱,当着我员工的面说我欠你钱不还,搞得我好像‘赖子’一样,你现在还把我给告了,我自始至终都没有说过不还你钱呀。你这样不是毁坏我的名誉吗?我们是做生意的,你这样毁坏我名誉可不是5万块钱的事了,我要告你侵犯了我的名誉权。”

  谁也没有想到,当陈荣群发表完这段“题外话”后,王力学突然向审判长申请撤诉,表示愿意私下和解此事。办完撤诉手续后,当审判长问及王力学为何要撤诉时,他的回答让人哭笑不得,他说:“不瞒你说,我是向他员工说过此事,他们都知道老板欠我钱不还。如果他真告我侵犯他名誉权,反过来要我赔他精神损失费,我可赔不起哦。”金陵晚报记者 陈菲 通讯员 余言

  法官说法

  什么叫名誉权

  就名誉权而言,存在着一个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当然可以通过法律或其他途径进行维护。但是法律保护承认的权利,是一定范围内的,不是说自己主观上感觉到精神上受到创伤了就要保护。所谓对他人名誉权造成损害,首先必须要有一定的侵害行为,例如诽谤、捏造事实,造成对他人负面的社会评价。其次就是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伤害后果,这里所指的一定范围,就是在公开场合,例如大街上,而不是指私下圈子里或朋友间开玩笑。

  就本案而言,王力学只是到陈荣群厂里,范围是有限的,而其本身就是为了讨债,这是存在的事实,他的行为并没有造成对陈荣群的名誉侵权。值得一提的是,在追讨债务过程中,也要注意一个度,不要牵扯到其他东西。因为欠钱本身只是一个经济纠纷,债务人也有独立的人格权益,应避免在公开场合对其进行肆意的人身攻击,捏造虚假的东西来达到讨债目的。如讨要不到,可以起诉,判决后对方仍不还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不要一味地依靠自己,更不要采取过激行为,如果侵害了对方的权益,反而会引来不必要的官司。

  (编辑 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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