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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时打闹 9岁童踢瞎同学眼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6日11:42 云南日报

  云南日报网

  昨日,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8岁孩告9岁童的校园伤害案件作出终审判决,9岁童小钦(化名)一次性赔偿8岁孩小松(化名)医疗等费用18951.64元;同时判决某小学赔偿小松9475.82元。

  孩子右眼永久失明

  提起两年前发生的一幕,右眼已经完全没有光感的小松依然记得很清楚。2002年9月17日,在富源县某小学读书的小松与小钦,趁着课间休息时相互打闹玩耍。谁也没有想到,小钦头天从电视上学到的“少林飞腿”闯下大祸,一脚正中小松的右眼。因当时伤情不明显,小松又继续上课,回家后也没将眼睛受伤一事告知其父母。

  几天后,小松视力明显下降,他母亲才知道儿子在学校发生过的事。同年10月2日上午,小松的母亲到学校找到一姓杨的老师,得知孩子眼睛在学校受伤的情况。

  当时承包该学校并且担任班主任的曹老师与杨老师一道去医院看望了小松,经曹老师调查,小松的眼睛受伤是与小钦打架造成的。去年2月,经云南省红十字会医院诊断:小松为右眼玻璃体出血,视网膜脱离,右眼无光感ERC熄灭型右眼永久失明。去年3月,经司法鉴定评定小松属8级伤残。

  3方按比例承担损失

  今年4月9日,8岁的小松向富源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小钦及富源县某小学赔偿医药费、伤残费、残疾用具费、后期医疗费、误工费等44123.51元。富源县法院审理后,作出“小钦给付小松伤残补助费、伤残用具费36772元,学校给付1131.28元”的判决。

  一审判决宣判后,小松、小钦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曲靖中院审理后认为,作为侵权人的小钦应对小松所受的损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小松参与了与小钦的打闹玩耍,且受伤后未及时告知家长或学校,一定程度上延误了诊疗时机,其不作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相当因果关系,有一定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小松在校期间被踢伤右眼,作为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责任的某小学,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结合小松受损害后造成的损失为37903.28元,小钦、小松、某小学所应承担的比例分别为50%、25%和25%,据此,作出前述改判。

  区鸿雁(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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