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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妻子同意经商所欠债务自担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6日12:46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讯(余小舟)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离婚诉讼案件,法院依法驳回了被告张某将自己经商所欠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诉讼请求。

  王某与张某1998年结婚。去年2月,张某与妻子王某商量将家里的存款拿出来用作经商的本钱,但遭到拒绝。于是,张某就从朋友那里借了3万元,做起布匹生意。因为缺乏商业经验,张某经营只一年的时间,就赔掉了2万多元。此后,夫妻二人为此争吵不休。今年5月
,王某提出离婚。张某提出须先将经商欠下的债务偿还。王某不同意,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张某未经妻子同意,独立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不能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张某个人承担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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