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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得赔我16万美元保险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6日13:32 海峡网-厦门晚报

  闽首例出口信用保险纠纷今天上午在思明法院过堂

  本报讯 (记者 廖桂金 通讯员小丽刘宏)今天上午,思明区法院开庭审理福建省第一例出口信用保险纠纷。厦门特华商贸有限公司开口就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厦门分公司索讨16万美元的出口信用保险金。

  原告厦门特华商贸有限公司说,2003年11月24日,他们与被告签了一份保险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今年元月7日双方又增加承保原告向台湾两买家的出口。合同签订后,原告先后按约定支付6600余美元的保险费,被告还以每个买家800元人民币的标准向原告收取了“买家资信调查费”。

  原告称,今年1月1日和8日,他们与台湾两买家签订销售合同,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两买家却拒绝赎单提货。于是,原告在5月14日向被告发出索赔申请书,但被告至今未将核赔结果书面通知原告,也没有按保单规定比例支付保费。为此,原告诉求被告给付保险费16万美元。

  在法庭上,被告说自己拒付保险费是有充分理由的。因为原告作为投保人,应对销售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然而被告向两家台湾公司调查时,两公司均明确声明未与原告发生过任何业务关系,更未签过《成交确认书》,被告称实际上所谓的交易是一个叫朱木辉的人以两家台湾公司的名义操作的。

  被告还答辩说,原告在货物被买家拒收后,却没有采取措施积极处理,导致损失扩大,如今这种扩大损失的范围已无从认定,因此被告也无法确定损失予以核赔。另外,原告核定的赔付金额应是15万余美元,而非16万美元。

  名词解释:

  出口信用保险

  由国家财政支持的保险,目的在于鼓励、支持本国企业的出口;其所承保的是出口商在向海外买方提供产品或劳务后,因买方所在国政治原因或买方信用原因而导致的收汇风险,即在出口商履行了其与海外买家的销售合同后,因买家破产、违约拖欠、拒收或者买方国家的政治风险导致出口商无法收回货款时,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承担赔付责任。

  (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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