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在塘坝内洗澡溺水身亡 父母状告村委会索赔10万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6日13:53 法制晚报 | ||||||||
17岁少年溺水“富民工程” 法院认定村委会未设警示与防护设施 存在着管理疏漏 应负部分责任 本报讯(记者杨京瑞通讯员于伟香)密云县17岁少年刘新超去村里的塘坝洗澡时不幸溺水身亡,其父母向村委会索 赔10万元。记者昨日获悉,密云法院太师屯法庭已公开开庭审
今年7月27日上午,刘新超到龙潭沟处公路旁边的塘坝内洗澡时不幸溺水身亡。刘新超的父母认为,塘坝水深4到 6米,具有极大的危险性,村委会没派专人看管,故应对刘新超溺水身亡负主要责任,要求村委会支付其人身损害赔偿8万元 、精神损害赔偿2万元。11月11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村委会辩称,龙潭沟并非地处闹市区,不具备设置安全设施的必要条件。况且,刘新超已经17周岁,参加劳动两年 了,智力正常,属于成年人,致溺水身亡,属于个人行为,应当自负责任。 村委会还称,塘坝是经上级部门批准而修建的,是为截流蓄水的富民水利工程,并不是没有立项的工程。 法院经审理认为,塘坝紧挨着进村的必经之路,存在一定的危险隐患,村委会未设任何警示标志与防护设施,存在着 管理上的疏漏,应当对刘新超溺水身亡负部分责任。刘新超对其在塘坝内游泳溺水身亡应负主要责任。经法庭主持调解,村委 会给付刘新超的父母刘文洞夫妇7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