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一般情况下不能代签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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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6日14:14 中国宁波网 | ||||||||
宁波晚报讯自从《签名不是小事一桩》一文见报后,不少读者来问,2000年通过营销员介绍,购买了保险,被保险人一栏的确是代签名的,现在怎么办?为此,记者采访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有关人士。 据了解,首先,并非所有的寿险保单都必须要由被保险人本人签字。当市民为“别人”买保险时,且这份保险合同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才必须由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
现在,宁波有不少父母为自己年幼的孩子买了死亡保险,如果孩子年龄在16周岁以下,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在保单上签名,但投保的金额总和不得超过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限额,宁波的限额是5万元。 也有少数市民为“别人”买了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又是代签名的,绝大多数发生在2000年那会儿,当时寿险业在发展时期初次阶段,宁波还没有专门的保险行业管理机构,代签名现象确实存在。现在发生保险纠纷的,绝大多数是在那会儿买的保险。 宁波保监局有关人士解释说,2000年7月25日,保监会专门发了《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2000年11月1日前,各保险公司应当对已经承保的人身险保单进行清理,办理补签名手续。同时规定,自2000年11月1日起,各保险公司对该日之前签发的人身险保单,应视为被保险人本人签名。所以,2000年11月1日以前签下保单的,如果是代签名,也不必再补办签名手续,保单仍然有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