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还未解 一房被两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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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6日14:16 中国宁波网 | ||||||||
记者屠传宏通讯员王挺 宁波晚报讯江北区华业大厦公寓楼里有这么两套住房,买卖纠纷从1997年一直闹到现在。这两套住房的入住人方先生至今没房产证,原房产开发商华业发展公司的出资人、股东杨先生倒有这两套住房的房产证。这是怎么回事呢?
1996年2月2日,方先生与华业发展公司签订了一份分期付款购房合同,购买华业大厦公寓楼里两套建筑面积合计155.98平方米的住房。 合同约定,方先生先支付定金4万元,华业发展公司就交付房屋,方先生应在1997年2月28日支付第二期房款12.9万元及相应利息,到1998年2月28日付清余款10万元及相应利息。 方先生付了4万元从华业发展公司得到现房后,开始对住房装修并使用,结果发现墙面有严重渗漏问题,并觉得实际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与华业发展公司发生纠纷,第二期房款也就没按约定支付。华业发展公司为此在江北区法院提起诉讼,向方先生催讨房款。 江北法院一审在1997年11月判令方先生支付应付的房款与利息还有逾期利息,判令华业发展公司赔偿方先生因墙面渗漏导致的室内装潢损失,并将渗漏墙面修复。方先生对此判决不服,上诉到市中级法院。1998年1月20日,经市中级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约定由华业发展公司在1998年3月底之前负责修理住房至不渗水,方先生则在墙面修复后向华业发展公司支付房款22.9万元和利息1.8万元。 但是,华业发展公司在纠纷没能彻底解决的情况下,于2001年9月26日又签出一份商品房购销合同,将这两套住房卖给了第三人杨先生,而杨先生是华业发展公司的出资人、股东。 杨先生凭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相关材料向市房管局申办房产证,并在去年10月23日领取了房产证后要求方先生搬出。方先生立即向江北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市房管局颁发给杨先生的房产证。 江北区法院认为,杨先生是华业发展公司的出资人、股东,对于“公司”将涉案的两套住房出售给方先生并已交付使用而且还有纠纷的情况是明知的。杨先生与华业公司在2001年9月26日签订购房合同,华业公司在2002年1月18日又向法院申请执行方先生购房纠纷一案,表明华业公司管理层主观上仍认为房屋是卖给方先生的。 在华业公司与方先生既没有解除原先订立的购房合同又没有解决纠纷的情况下,杨先生本人与华业公司再签订购房合同,是故意所为,侵犯了方先生的合法权益。江北区法院本月10日一审确认,杨先生与华业发展公司所签订购房合同无效,一审判决撤销这两套房屋的房产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