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今后没权管工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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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6日15:13 千华网-千山晚报 | ||||||||
千山晚报消息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一直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过去,因为缺乏足够的监督和管理措施,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情时有发生,给社会带来很多不安定的因素。记者昨日从辽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了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辽阳市专门出台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办法规定,建筑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据介绍,所谓的建筑业企业,包括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这些企业必须严格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包含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企业应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企业也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据了解,办法规定,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专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拖欠或克扣工资的;不支付加班工资的;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另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农民工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对事实清楚、不及时裁决会导致农民工生活困难的工资争议案件,以及涉及农民工工伤、患病期间工资待遇的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部分裁决;企业不执行部分裁决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辽阳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开设了举报电话:(0419)2136653。 (记者来占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