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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民政、社保“联防”冒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6日15:13 千华网-千山晚报

  千山晚报消息(记者王鑫)家属不给死者销户,每月到发养老金的日子还继续领取的现象,屡有发生。为有效制止死亡后继续领取养老金的现象,进一步加强鞍山市的殡葬管理工作,鞍山市民政局与鞍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出《关于加强我市殡葬管理和参保人员核发丧葬费管理的通知》。

  据介绍,《通知》是根据国务院第225号令发布的《殡葬管理条例》和《关于做好企业
离休人员生存状况认定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经鞍山市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辽宁省社会保险局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决定的。它主要对鞍山殡葬管理及参保人员丧葬费领取的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通知》明确指出,根据国务院、省、市殡葬管理及防止疾病传播有关规定,凡城区居民死亡后,必须由市殡仪馆专车接运到殡仪馆存放及火化(信仰伊斯兰教等少数民族除外)。特殊情况尸体需外运的,依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办理。居住在外省(市)的离退休人员及鞍山市职工和离休人员死亡后,可在当地殡仪馆火化,但要求其到有关部门领取丧葬待遇时必须持有当地医疗死亡证明及火化证明。

  此外,为有效防止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继续冒领养老金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保证丧葬待遇的合理发放,今后,家住鞍山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由原所在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离退休丧葬待遇时,必须同时提供居民死亡医疗证明和市殡仪馆火化证明(居住在外省市和国家政策规定的特殊情况离退休人员除外)。鞍山市殡仪馆将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死亡名单,鞍山市殡仪馆在办理丧事过程中实行“24小时一条龙”服务,各单位和相关人员可随时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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