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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非法买卖枪支 今朝投案拘役半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7日10:20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11月16日杭州消息(记者陈淦通讯员吴方程)浙江省苍南县法院16日对十年前以向全国各地印发广告函方式,非法买卖枪支的被告人蔡某作出一审判决,因其有重大立功表现且自首,减轻判处拘役六个月。

  1994年8月间,被告人蔡某与黄某(已被执行死刑)、柯某(已判刑)经策划决定共同贩卖钢珠枪、电警棍等产品。尔后,被告人蔡某和柯某、黄某便以“浙南特种电控器材总厂
”的名义,以马站镇朝阳路171号为通讯地址,向全国各地印发了5万多封销售钢珠枪等产品的广告函。

  截至同年10月,他们共收各地汇款20多万元,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邮寄了钢珠枪、电警棍等产品,后被公安机关查扣和追缴的钢珠枪有5支、钢珠弹26发,经鉴定,该钢珠枪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私藏钢珠枪犯罪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通知》所指钢珠枪。

  案发后,被告人蔡某于今年7月1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并在归案后向公安机关检举了重大犯罪嫌人雷某抢劫的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且于同年7月15日晚上10时许,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雷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因本案犯罪行为发生于1994年,适用1979年刑法,且根据被告人重大立功表现和有自首情节,应当减轻处罚,遂依法作了上述判决。来源:中国广播网责编:方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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