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客财物被盗宾馆须负责 工商执法温暖客人心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7日10:33 浙江在线 | ||||||||
浙江在线11月16日杭州消息(通讯员 吕律报道)一觉醒来后钱财两空,宾馆也不愿意赔偿,近日到开化出差的王某就碰到这样的事情。他在气愤之余找工商部门帮忙,当地工商局在接到投诉后顺利地调解了这起纠纷,王某也拿到了他应得的赔偿。 日前,王某出差到开化办事,入住当地一家宾馆。次日早上起床时,他发现自己的财物被盗,经清点,共丢失现金1000元,外衣一套,皮包一只,三星牌手机一部,数码相机一
开化县工商局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接到投诉后,马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对该宾馆墙上的入住通知进行了反驳。负责调解的工商人员指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因此该宾馆的通知当属无效。现金1000元应视为可以随身携带的现金范围,而手机、相机在现代生活中是被公认的随身携带物品,要求旅客将这些物品特别交于宾馆保管不仅不合理在实际上也是不可能做到的,可见王某丢失的财物全部属于宾馆应赔偿范围。通过工商人员的调解和法律法规的宣传,该宾馆主动承担了责任,并一次性赔偿王某现金5000元。 工商执法人员就该案告诉笔者,目前服务性行业存在许多类似的店堂告示、通知,有些是源自这一行业的惯例,而有些则纯粹是商家推卸法律责任的幌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既已明确这类告示通知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广大消费者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完全可以要求商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来源:浙江在线 作者:吕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