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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重拳惩处拖欠民工工资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7日10:37 中国西藏新闻网

  记者日前从市建设局获悉:为了贯彻国家及自治区的有关文件精神,拉萨市出台制定了《拉萨市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办法》。

  《办法》规定,在全市实行建设领域监督举报制度,各县(区)建设局要开通专线举报电话,要在各县、区的主要街道和乡镇安装举报箱,派专人管理,每周开箱一次,实行零报告制,对信访举报案件内容要及时进行认真核查,并报市“双拖欠”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室备案。因总承包企业将建筑工程转包或非法包给第三方(含承包给非法资格的个人或组织),而导致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均由总承包企业承担连带责任,无论有什么理由,总承包企业必须无条件地支付所拖欠的民工工资。因拖欠工程款而造成拖欠民工工资的,视其拖欠工程款的比例,若拖欠工程款在工程总款的10%以上,则由业主在15天以内依据施工企业提供的民工工资表足额支付给民工;若拖欠工程款在10%以内,则由施工企业在15天以内足额支付给民工。施工企业已结清了工程款,但故意拖欠民工工资的,责令施工企业在5天内无条件地足额支付民工工资,对逾期不支付清的施工企业,移送劳动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直接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办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违法转让或出借本企业资质证书给他人承包工程而造成拖欠民工工资的,由转让、出借资质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责令其在5天内先行足额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款,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或经济处罚。凡在建筑施工企业恶意拖欠民工工资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属市外企业则采用“一票否决制”将其清除出拉萨建筑市场,并通报全市各建设局;属拉萨企业的则处以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同时,对以上处罚还将进行媒体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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