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有面包车还在吃低保,停发低保金引发“民告官”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7日10:57 南京报业网 | ||||||||
【南京日报报道】(记者帅勇)本市首起因低保户被停发低保金而引发的“民告官”案,前天由下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院驳回了低保户的诉讼请求。 低保金被停发状告民政局 今年40多岁的韩芳(化名)是本市下关区某小区居民。2001年,韩芳与丈夫离婚。不
街道经调查确认后,将相关材料报下关区民政局审批。4月29日,民政局批准同意自5月起停止韩芳享受低保待遇。不久,下关区民政局对韩芳作出《保障金停发通知》。 韩芳拿到这个通知后,随即向市民政局申请复议。9月1日,市民政局作出维持下关区民政局停发保障金的决定。事后,韩芳将下关区民政局告上法院,要求撤销这个决定,恢复并向其补发保障金。 法院:民政局决定合法有效 前天下午,下关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韩芳认为,她与前夫离婚后,前夫的收入与她无关,家中的车辆也是前夫自己买的,她并不享有车辆的所有权和营运收益。儿子虽然也从事车辆营运,但收入并不稳定,无力赡养她。所以民政局决定对她停发低保缺乏事实依据。 而民政局则认为,该局决定停止韩芳享受低保待遇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法院经审理查明,韩芳前夫名下的一辆面包车是韩芳和前夫离婚前买的,韩芳与前夫离婚时,并未对车辆的归属作出约定,所以该车应属于两人共同财产,韩芳对该车的所有权和营运收入均享有权利。现在韩芳的儿子已有经济收入,而韩芳并未将此情况告知民政部门。因此,民政部门停发其低保待遇,有相应的事实依据。 法院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判决驳回了韩芳的诉讼请求。 民政局:低保户“进”与“出”难确定 下关区民政局一审胜诉后,昨天下午,该局有关负责人士向记者介绍说,在对待低保对象的“进”与“出”上,有关法律法规急待完善。 这位人士还说,现在人们的认识有个误区,以为进了低保就是一辈子的事,其实不然。我国有关法规明确规定,低保户对象并不具有稳定性。换句话说,低保户是“动态”的,即只有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收入的人群才能享受低保政策。一旦家庭收入增加到超过低保规定的范围,就应“退保”。通常情况下,对于像隐瞒、虚报家庭收入,提供虚假收入证明,或者不提供证明,不配合调查等情形,是不准进入低保的。 这位人士还透露,具体操作中,低保户的“进”与“出”,难就难在不好确定低保户的“隐形收入”。目前,对于低保户的“进”与“出”,民政部门只能根据相关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一旦有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就要取消低保资格。 (编辑 草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