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主任课上辱骂学生做二奶 校方认为老师没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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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7日13:19 新桂网-南国今报 | ||||||||
桂林学生亚妮18岁生日这天,妈妈给她200元请同学吃饭唱歌。班主任知道后,不点名地指责亚妮“贱”。亚妮觉得无脸回校上课而离家出走。事发后,学校和班主任认为这是正常教育学生。亚妮妈妈和另两名与亚妮有同样遭遇学生的妈妈,起诉班主任名誉侵权,索赔精神抚慰金。 女儿突然离家出走
10月27日晚上,亚妮妈妈回家没见女儿,只看到女儿留下的一封信。看完信,亚妮妈妈犹如晴天霹雳,几乎昏厥。 “我不想再去学校,同学们都用异样、鄙夷的眼神看我,班里没有人敢理睬我……我不知道什么时候会回来……但是除了这个我想不出别的任何办法。” 亚妮妈妈仔细看女儿留下的信,并回忆3天来发生的事情,终于明白了一切: 23日晚上,亚妮问妈妈要钱庆贺18岁生日。第二天下午,亚妮请了十几名同学唱歌、吃饭后才回家。26日上午数学课,班主任张老师在课堂上大发雷霆:“我说过,同学过生日不准请吃请喝,可班上仍有一个人过生日请客了,就在前天。而且这个人是基于某种目的的,利用生日叫我们班的男同学教她游泳,心情不好又找人陪她聊天。这么贱的事情也做得出来,我算是佩服她了。我再次警告这个人,无论你是在外面做鸡也好,做别人二奶也好,都没人管,但是请你记住,不要到学校来搞这些男同学,他们没时间跟你耗,也给不起钱……”亚妮曾告诉妈妈,班主任还有更多不堪入耳的话,然而,亚妮的痛苦妈妈当时并未重视。 与亚妮相比,同班的李昀遭到的辱骂更多。今年5月,张老师在班上说单亲家庭的子女怎么怎么的,并警告班上的同学不要和李昀在一起。李昀回家后,与妈妈抱头痛哭。 校方认为老师没错 首先到学校告状的是丽婷妈妈。丽婷在5班遭到多次辱骂后,感到难以承受,不愿去上课。丽婷妈妈认为,这些话不仅伤害了孩子也侮辱了家长,要求校领导对张老师批评教育。校领导了解情况后,称张老师教育学生没有错,如果不适应该校的教育方法,可以转学,学校随时可以开转学证。 亚妮妈妈找到李昀的家长,教法学的李昀妈妈很干脆:“张老师的行为已经构成名誉侵权。”亚妮妈妈同时拨通了丽婷妈妈的手机。 律师称侮辱他人违法 为3位妈妈提供法律援助的桂林市中远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曹辉春认为,老师和学生在特定的环境里是从属关系,但法定的人身权利是平等的。法律规定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不是说他的人身权可以抹杀。这种法定的权利是与生俱来的。老师应该知道这一权利。 曹律师说,名誉权是公民的人身权。什么是名誉权,如何构成侵害名誉权,我国的法律没有下定义,关于名誉权的诉讼,在我国也还没有确立很好的基本框架。但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侵害名誉权的主要表现方式是侮辱和诽谤。从民法严格意义上来讲,侵犯名誉权是指散布虚假的信息,造成公民的社会评价和名誉降低。《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名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如果你的女儿在花季年龄,别说是老师,有人用‘鸡’、‘二奶’、‘上床’、‘搞男同学’之类的语言侮辱你,你的心情如何?‘法治’的含义就是,一个公民在行为之前,就应知道什么可能是违法的,什么可能是构成侵权的,一个人能在行为之前知道自己的行为后果。老师更应该知道这些道理。遗憾的是,一些学校没有重视增强老师的法律意识。”曹律师说。(新桂网-南国今报通讯员 吕建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