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二手车未变更保险合同一车主白搭5万修车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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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8日02:03 济南时报 | ||||||||
时报11月17日讯(记者 刘云 通讯员刘静王阵)如果你买了一辆二手车,一定会记得去办理过户手续。而另一件重要的事情常常被忽视,即所购车辆保险合同的变更。近日,一位市民因未及时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而白白搭进去5万元修车费。 去年3月5日,市民王先生从济南某公司购得奥迪100轿车一辆,将该车过户到自己名下,车牌号由鲁A×××××变更为鲁AF××××。但让人意想不到的是,2003年3月14日奥迪
法院经审理查明,卖方济南某公司与保险公司于2002年6月18日签订保险合同,约定该车保险期限为2002年7月1日零时起至2003年6月30日24时止。保险合同还约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 王先生认为自己2003年3月14日发生交通事故,在保险期限内。因此,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因交通事故所发生的车辆维修费、拆卸费等各种费用共计5万余元。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在2003年3月5日将车从济南某公司过户到其名下,原告所拥有的鲁AF××××号奥迪车发生交通事故是在2003年3月14日,截止到交通事故发生时,原、被告未建立起保险合同关系,所以不同意赔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尚未变更,原告并非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不是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其无权向保险公司要求索赔。因此,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做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