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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期间敲诈勒索换来刑期多加两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8日03:38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本报讯记者昨(17)日从省检察院监所检察处获悉,由金牛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何夏在假释考验期间敲诈勒索、故意伤害一案,经法院审理,判处何夏有期徒刑2年,合并其未执行完的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6个月。

  1995年,何夏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1998年12月18日和2000年8月10日,法院两次对其减刑;2000年11月21日,成都市中级法院对其予以假释到2003年10月9日止。

  何夏在假释期间,邀约陈怀忠、周彬、曾怀明、沈远方(均另案处理)等人向个体树商收取“保护费”。2003年9月23日至11月24日,伙同陈怀忠、周彬、沈远方等人,先后多次在成都市苏坡乡以“不拿钱就不做生意”等语言相威胁,向个体树商李某勒索钱财计现金3500元。同年9月底,陈怀忠、曾怀明、沈远方等人又伙同何夏在成都市金牛区土桥村货运大道,用上述手段勒索个体树商王某的现金1000元。

  2003年10月29日,何夏指使陈怀忠、周彬等人,对不按时交纳“保护费”的邓安林、王某某进行棍棒“教育”,陈怀忠即邀约叶剑等人开车到成都市土桥村货运大道附近,经何夏、周彬指认,由谭宝富、叶剑持周彬购买的铁棒将邓殴伤,造成邓安林骨折。2003年11月24日,何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赃款人民币4500元予以追缴,2003年12月25日何被依法逮捕。案发后,被告人何夏赔偿经济损失5千元。

  金牛区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在对何夏于成都监狱服刑期间的减刑、假释案件进行检查时,发现成都市中级法院2000年8月10日对何夏减刑一年(减刑间隔短),以及2000年11月21日法院对何夏作出的假释不当。为此,金牛区检察院立即向市院监所检察处进行了汇报,并提出纠正建议,及时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了《纠正违法通知书》。法院根据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再审何夏一案,以何夏犯敲诈勒索罪和故意伤害罪作出上述判决。

  (卫同朝本报记者余义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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