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郫县一名“注水专业户”状告执法者案昨日开庭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8日04:06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记者周牧摄影报道

  因不服郫县贸易局没收自己的94头注水生猪并处13万余元的处罚,郫县“注水专业户”陈志兵将郫县贸易局告到了法院。昨日,郫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注水专业户”
将执法者告上法庭这在全国还是首例,且“注水专业户”告状的理由暴露了现行法规的滞后。据悉,此案已引起了国务院的高度关注,商务部也已派人专程来蓉旁听此案的审理。庭审结束后,法官宣布将对此案择日宣判。

  缘由94头生猪因注水被没收

  今年8月5日深夜,郫县贸易局生猪屠宰管理执法监察大队根据群众举报,前往郫县德源镇平城村查处注水猪肉。

  当晚11时许,在平城村村办公室旁边的一间农家小院里,执法人员发现大量的生猪正在被注水。经现场清点,小院内共有生猪94头,其中有十几头猪已经被灌完水。

  执法大队当即将生猪贩运者和注水者共7名涉嫌违法人员带往德源镇派出所调查取证。在证实了陈志兵为注水老板后,执法大队于8月6日按照国务院颁发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行政处罚法》第8条相关规定,没收了94头生猪,并处以2倍罚款,而且给“注水专业户”陈志兵开出了《处罚书》。按照当时陈志兵提供的报价单,94头生猪的总价为6.7万元,因此,执法大队开出的罚款金额为13.4万元。

  在郫县贸易局昨日出示的相关资料中记者看到,陈志兵在向执法大队的陈述申辩笔录中陈述:“我于8月5日23时至8月6日凌晨,在郫县平城村场地内给生猪注水,违反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18条、《行政处罚法》第8条相关规定,我愿意接受处理。”陈志兵还曾向执法大队表示,“一定配合接受处罚,今后一定改正。”

  转折法律空白让贸易局当了被告

  9月3日,让郫县贸易局没有想到的是,陈志兵一纸诉状将该局告到了法院,要求法院撤销该局作出的《生猪屠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陈志兵在诉状中称,贸易局的行政处罚没有法律依据,且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陈志兵认为,《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其查处的对象是定点屠宰场所,而非他这样的从事生猪买卖的经营者。其次,贸易局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没有制作《生猪屠宰违法案件听证告知书》,告知其有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贸易局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

  昨日,前来旁听的成都市贸易局生猪屠宰管理执法监察大队李队长告诉记者,现在执法大队查处注水生猪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于1998年1月11日施行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条例的第18条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屠宰活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陈志兵就是死死抠住“定点屠宰厂(场)”这一点,企图规避法律的处罚。但这种注水猪肉最终会流入老百姓的口中,危害群众的身体。”一位旁听庭审的执法人员对记者说。

  昨日,专程前来旁听庭审的商务部市场运行司邢文凯处长说,猪肉注水不仅仅是短斤少两的问题,给猪肉注水无异于注毒,食用注水猪肉后对人体健康有极大的危害。

  邢文凯介绍说,动物在受到类似注水的虐待后,身体会出现应急反应,造成代谢紊乱。屠宰时猪肉放血不足,致使肉中含水含血较多,消费者食用后隐患会随之而来。目前,该案已经引起商务部的高度重视,已经着手修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据介绍,在陈志兵起诉贸易局后,国家已经注意到1998年施行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存在漏洞。今年10月,国务院和商务部对该条例进行了修订,在修订稿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屠宰场外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和工具,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据介绍,邢文凯就是该修订稿的主要执笔人员之一,也是国内生猪屠宰管理方面的权威专家。此次来蓉旁听此案,他们是想从该案中得到更多的启示,以进一步完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记者周牧)

  惩治“注水”行为可参照其它法规

  在法律法规尚未完善的情况下,生猪注水这一严重威胁群众身体健康的行为如何加以遏制呢?不法商贩是否可以利用法律和制度的漏洞,让不法行为逍遥法外呢?记者就此采访了四川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罗俊。

  罗俊认为,陈志兵“承包”了生猪注水“业务”,然后再将生猪转交给屠宰场宰杀的这种违法交易行为,是发生在商品流通领域的。而我国针对不同的环节,规定由不同的行政职能部门去处罚,特别是对罚款的适用,进行了严格的限制。所以,在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不具体的时候,可以依据地方性法规或参照政府规章进行处罚。

  罗俊告诉记者,如果贸易局当时联合或者事后把案件移交给工商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由这些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陈志兵实施处罚权,那么,贸易局就可以避免成为被告,同时也可很好地打击“只注水不宰杀”的违法行为。他建议:在执法的时候,面对某一个部门不能对某一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的时候,应该拓展思维,寻找一种合理合法的执法手段。(记者周牧)

  法律盲点现已消除

  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屠宰场外对生猪注水照样处罚

  商务部派员听审

  因为注水,94头生猪被没收,郫县一名“注水专业户”状告执法者案昨日开庭

  昨日上午9时,郫县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由于这是行政案件,所以举证责任主要在贸易局。在法庭上,贸易局当庭播放了8月5日深夜由执法大队拍摄的查处现场的录像。画面显示,十几头被灌得不堪重负的猪,趴在地上直喘粗气。几根水管插在另外几头猪的嘴里正在灌水,其状惨不忍睹。据了解,郫县贸易局在德源镇平城村查到的陈志兵注水窝点,是他向当地村民租来的。据称,陈志兵将收购来的生猪在该窝点注水后,再将其卖到屠宰场进行屠宰。为此,他每“加工”一头生猪,收费4元,被称为“注水专业户”。

  对于自己向生猪灌水的行为,陈志兵在法庭上非常干脆地认了账。但陈志兵的代理人和郫县贸易局就陈志兵是否属于处罚对象展开了辩论。

  焦点陈志兵是否属于处罚对象

  打击生猪注水符合法律精神

  郫县贸易局认为,生猪出栏到生猪屠宰的全过程,法律规定禁止对生猪注水。而作为管理部门,执法大队对这一过程的监督管理,是一种动态性的管理,无论在场内还是在场外,都要对法律禁止性的行为进行打击查处。如果只对场内实行管理而场外不进行管理的话,就意味着无法直面打击近年来那些为牟取暴利铤而走险的违法分子所采用的新方法、新手段。贸易局认为,执法大队对场外生猪注水的违法现象予以查处,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法律精神,是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具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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