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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对象和程序没有依据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8日04:09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陈志兵的代理人认为,虽然执法大队的执法初衷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这可以理解,但这种良好的愿望,并不能掩盖其处理程序的违法。他认为,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执法大队只能对屠宰场内的注水猪进行罚没,陈志兵虽然对猪注水,但他并不是在定点的屠宰场内进行注水,而且他是贩卖者而不是屠宰者,所以执法大队对陈志兵的处罚是有问题的。同时,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应该提前3天进行听证,而执法大队对陈志兵的处罚,根本没有进行听证,也没有告知当事人有这
样的权利。他说:“没有法律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所以,被告对原告的行政处罚显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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