座谈会公断:“足光散”该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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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8日04:12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记者沈伟摄影报道昨日,由省消委针对“足光散”事件召开的“加强用药安全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座谈会如期举行。会上,伤者蒲有全和厂家都进行了举证。绝大多数消费者代表和专家学者认为:厂家应该站在人道主义的角度对伤者进行适当补偿。在昨日的会后,伤者称将准备起诉。对于此次“足光散”事件的进展情况,本报将密切关注。“足光
当事人:协商无果,寻求司法解决 双方举证伤者蒲有全:拿出省医院9月14日的诊断证明书,上写:双足化学烧伤面积约0.5%(属“深Ⅱ度及深Ⅱ度混合烧伤”)。他还出示了省医院11月9日的诊断:右脚第三趾烧伤,皮肤坏死,溃疡形成骨外露,建议将第三趾进行截趾。他还拿出了“足光散”的使用说明书,上面没有对禁忌病症患者作出标示。 厂家法律顾问熊宗芳:拿出了伤者使用的“足光散”同批号产品经省市有关表面检测安全符合规定的检测结果。就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没有对禁忌病症患者作出标示,她没有作出有效的说明。针对伤者拿不出受伤产品(足光散)来鉴定,她认为就只有用同批号产品的检测结果到医学部门做鉴定。 双方辩论厂家代表:该产品能否烧伤脚的论断,只有等待医学部门作出鉴定后才知道。 伤者:厂家要他将当初使用的“足光散”拿出来鉴定,没有道理。如索赔无果,将向法院起诉。 “足光散”烧伤病人由谁负责? 与会者:厂家负主要责任宣处长(省卫生厅):任何药品都或多或少有副作用,这就需要厂家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作出必要说明。目前,国内还没有法律法规对药品使用说明书不规范导致后果的责任进行规定。 吴处长(省药监局):完善的药品说明书,对指导消费者正确使用药品是必不可少的。如果厂家在说明书中对注意事项交代不清楚或不详尽,就是厂家的行为不规范。 结论:几乎所有的专家学者和律师都认为,厂家在药品的使用说明中提醒不规范,导致禁忌病症患者受到人身伤害,主要责任应由厂家负。 药品不良反应如何有效杜绝? 与会者:消费者认真了解药品药理作用 刘女士(川医教授):蒲大爷使用“足光散”出现的伤情,有可能是药物的不良反映造成的。在完全按合格产品说明书的正常用法用量使用药物(使用者没有禁忌病症)后,如果出现了不良反应属正常。在今年3月4日出台的《药品不良反应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在出现药品不良反应后,厂家首要的是及时对伤者进行救护或移送救治,同时按规定将药品出现的不良反应向药监部门进行汇报。因此,本次“足光散”事件的双方都要对药品的不良反应有一个比较客观的认识。 结论:所有参会的代表都认为,只有认真了解药品的药理作用、禁忌病症和注意事项,才能避免药品不良后果对自己的危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