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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包“足光粉”洗烂八趾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8日04:27 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昨日上午,省消委召集医疗专家、法律人士、消费者代表和媒体,举行《加强用药安全、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座谈会。会上,省消委公布了药品不良反应伤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安全的典型案例,并针对当前消费者十分关注的药品不良反应造成损害的问题,发出了五大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要重视和警惕药品不良反应。

  足光粉用了十几年这一次烧伤他的脚

  据省消委通报,今年66岁的成都市消费者蒲先生因患足癣,十几年来一直使用某公司生产的“足光粉”,疗效很好。2004年2月16日,因左足第5趾外侧瘙痒,再次使用该公司生产的“足光散”(副名:足光粉),按说明书浸泡双足时造成严重伤害:双足背远端皮肤至踝沉着褐色,左足第2、3、4、5趾背及右足第1、2、3、4趾背皮损,右足背皮肤脱损15平方厘米,双足0.5%的面积为深II度及III度混合烧伤。

  事发后,药品生产企业于6月3日下午派质保部刘医生用庆大霉素对蒲先生双足进行处置,未见好转。6月9日,蒲先生入住四川省人民医院治疗。诊断确认其足部为化学烧伤至趾骨。随后,医务人员对蒲先生右足第3趾实施了切除手术。蒲先生为此住院治疗84天,花去住院费1.26多万元。

  事后,蒲先生认为,此次浸泡足光散造成足部伤害的原因有四个:一是剂量大,每袋40克,为原足光粉(16克)的2.5倍;二是药液浓度高,为原足光粉的2.45—1.25倍;三是用8磅(3400毫升)沸水搅拌,药液过饱和,沉积物严重;四是足光散使用说明书无用药过量警告、质量提示、不良反应,易误导患者用药,造成伤害。

  四措施应对不良反应

  昨日,省消委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建议函”称:“足光散”烧伤患者事件在成都并非个别现象,某些药品生产企业存在忽视药品安全的现象,主要表现在:非处方药不按规定标签,药品说明书不全、不详;出现用药异常现象后,企业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药品不良反应,反而以“个案”、“无因果关系”、“正常现象”、“私了”等种种理由和手段应付患者,企图隐匿实情;在药品管理上,中、西药的分类界限不十分明确。

  对此,省消委会建议从药品注册入手,理顺西药、中药的管理界限,避免出现同一种配方的药品,有些是西药有些是中药的现象发生;其次,对出现药品不良反应后隐瞒不报或迟报的药品生产企业,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第三、不良反应虽然是用药中的正常现象,但受到伤害的患者应该得到经济补偿。国家药品管理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制度。第四、应当加强非处方药特有标识的管理,杜绝不标注“OTC”的非处方药出厂销售。

  保健康各方都不能懈怠

  昨日,省消委还发出了五大消费警示:

  1、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药品前,一定要仔细看清并了解其药品名称、主要成份、药理作用、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尤其需要特别注意“不良反应”、“禁忌症”和“注意事项”等重要内容;2、一定要注意严格按药品使用说明书要求使用,一旦发现疑似药品不良反应情形,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向药品生产、销售企业、医院进行情况反馈,以避免造成更大的人身损害;3、当出现药品不良反应情形后,消费者应注意保存和保留相应证据,可向卫生行政管理机关、药监部门反映,同时,也可向各级消协投诉;4、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不良反应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严格监测本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不良反应发生情况,一经发现可疑不良反应,需进行详细记录并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报告,妥善处理药品不良反应造成的后果。5、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充分重视药品安全问题,进一步加强药品生产和销售的管理,完善药品不良反应机制,确保患者的生命健康。本报记者刘浏制图大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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