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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管狗上路撞死不赔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8日04:27 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昨日上午,高新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狗官司”。

  今年10月4日凌晨,成都海控电器公司的一条名叫“海虎”的德国牧羊犬在西星大道的非机动车道上“小便”时,被一辆捷达车撞死。根据现场发现的车牌,民警上网查询得知,
车主是张某,家住成都市保和乡。

  事后,张某主动提出承担赔偿费1200元。但海控电器公司却不同意,认为狗也有生命,不能白撞,张某应当承担责任。据介绍,被撞死的狗是海控公司董事长陈某花5万元购买的,约有30公斤重。

  庭审交锋:狗有没有路权

  昨日上午,在庭审中,双方就围绕“狗究竟有没有路权”进行了激烈的争辩。原告认为,狗与人相处一段时间后,已形成了亲密的关系。同时,狗是有路权的,因此撞了不能白撞。原告代理律师称,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狗要“接受狂犬免疫”、可以“民间交易”,这样,它就必然会过街上路,这就有了路权。

  而被告则称,他不应承担责任,撞了白撞。他认为,其一,撞死狗不能算为交通事故。其二,按政府有关养狗的规定,狗应该圈养、拴养,狗没有路权,道路不是狗活动的场所,机动车在行驶时,驾驶员注意的对象是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狗不在注意之列,也没有义务去注意它。

  法官定音:狗主人看管不当

  经过一番激烈的庭审,合议庭经过合议之后,当庭一锤定音作出判决。法官认为,依据《民法通则》,驾驶是一项高度危险性的作业,驾驶员只要尽到了足够的注意义务,就可免除一定的责任。此案中,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狗主人应将自身饲养的狗进行圈养、拴养,狗主人负有看管义务。因而,狗穿过公路遭撞死,原告负有看管不当之责。因而,此案中,被告撞死狗的过错责任要小于原告的“管狗之责”,但原告却要求被告赔偿一条同种类的狗,该请求失当。最后,法院当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高新法曲艺本报记者车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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