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柔性流动”让人才“流”进河南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8日05:01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不改变原国籍、户籍、身份和人事关系,人才到我省可享优惠政策 本报讯昨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人才柔性流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类人才可以不改变原国籍、户籍、身份和人事关系,突破工作地、工作单位和工作方式的限制,不办理任何关系,每年定期、不定期来河南短期工作,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兼职兼薪。“人尽其才,才尽其用”这句话成为现实。
对我省急需的国内外各类人才、智力,均可采取柔性流动的方式引进。优秀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也可以柔性流动的方式引进。 柔性流动人才应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协议,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流动。 人才柔性流动时,应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工作项目协议。档案按照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可由原单位保管,也可由现单位或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保管。对因流动原因而辞职或被辞退的,现用人单位或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对其原有的身份予以承认,前后的工龄可连续计算。 柔性流动人才可以享受与本地同类人才同等的待遇和有关优惠政策。 (记者 李红 栾姗)柔性流动人才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在我省注册设立企业,注册资本可按法定最低注册标准执行,并享受同类企业优惠政策;以高新技术入股,作价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受限制,由投资方自行商定。 工作期间的食、住、医疗、交通和国际交往旅费,原则上由用人单位负责,并给一定的生活补助。 在工作中创造或参与创造的职务发明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可按照协议参与效益分成,聘用单位亦可与本人协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报酬奖励给发明人。 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获得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营业税。外籍及港、澳、台专家和生活居住在国外的留学生,在豫工作期间取得的合法人民币收入在依法纳税后,可兑换成外汇汇出国(境)外。 对以柔性流动方式在豫服务的两院院士(包括已来豫服务的两院院士),根据实际需要由用人单位提供实验室及一次性工作启动经费,配备工作用车、研究助手,可享受相当副省级医疗待遇。 可以采用工资加津补贴、协议工资、岗位工资、年薪、项目工资、收益分配、期股、期权奖励等多种方式确定工资待遇。重点引进人才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教育部长江学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 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博士生导师 省特聘教授、省优秀专家、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 优秀的企业管理人才和项目管理人才、掌握核心技术的科研人员 外籍专家和港、澳、台专家,博士、高层次留学人员以及高级技能人才柔性人才流动方式 1.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兼职兼薪。 2.不迁户籍关系、长期在豫工作。 3.不办理任何关系,每年定期、不定期来豫短期工作。 4.通过人才市场等中介服务机构,以人才租赁形式为用人单位提供有偿服务。 5.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作项目协议,承担项目或者课题研究,提供智力服务。 6.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的其他方式。名词解释人才柔性流动 人才柔性流动是指各类人才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不改变原有的国籍、户籍、身份和人事关系,以智力服务为核心,突破工作地、工作单位和工作方式的限制,充分体现个人工作自主和单位用人自主的一种来去自由、方式灵活的人才流动方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