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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大中企业主辅分离分流人员享受社保补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8日07:00 黑龙江日报

  近日,《关于推进哈尔滨市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工作的有关意见》出台,提出改制分流企业和富余人员除享受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及黑国资联发[2004]4号文件规定的政策外,还可以享受更多政策。为此,记者采访了有关部门,对这些政策进行详细解读。

  分流富余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服务型企业、商业零售业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
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吸纳分流富余人员享受哪些税收政策?

  一、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二,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含1年)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相应期限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三、对新办的从事商品零售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商品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含1年)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相应期限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四、针对上述政策,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含1年)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相应期限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五、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从事商品零售业务的行业零售企业(商品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除外)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含1年)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相应期限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六、对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采用定额税收优惠办法,即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2003年1月1日起,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

  七、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并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凡在2005年底之前,符合中发[2002]12号文件优惠政策条件规定的上述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税收优惠,直至期满为止。

  分流富余人员可以享受怎样的社保补贴政策?

  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国有企业分流富余人员(并持有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可以享受最长期为3年的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企业缴纳部分)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由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按季向财政部门出具企业缴费证明,财政部门审核后从再就业资金中拨付。

  改制分流企业可以享受什么样的贷款贴息政策?

  对当年新招用国企分流富余人员(并持有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再就业优惠证”)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根据安置人数,可在市商业银行办理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的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不含利率上浮部分)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银行开办此项业务发生的贷款呆账损失,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后承担10%的补偿,中央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对已承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小企业贷款,政府不再提供担保形式的支持。

  改制分流企业在工商登记注册时享受什么样的政策?

  1、注册资本不超过50万元,申办营业执照时,实缴资本达到注册资本的30%即可登记发照,其余部分可在三年内分期到位。出资方式可由股东或投资人协商议定,可以全部用非货币出资;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可占注册资本的35%。

  2、改制分流企业的注册资本,可按市国资委确认的相关资产核定,免于提交评估报告和验资证明。

  3、原辅业企业(已领取营业执照)整体改制的,只收取50元变更登记工本费。

  4、辅业改制企业的企业名称登记实行即时办理制度,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明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即可办理名称预先登记。

  改制分流企业在办理房产和土地权属过程中可以享受什么样的政策?

  对符合财税[2003]184号文件精神的改制分流企业,在办理房产、土地权属过程中,可按规定享受减免契税的优惠。

  改制分流企业涉及的房产转让办理过户手续时享受什么样的政策?

  对改制分流企业涉及的房产转让办理过户手续的,过户交易手续费按成本价收取,对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房产未办理交易手续的,可将补办手续和房产交易手续在分别缴纳税费的基础上一并办理。

  主体企业改制土地出让时享受什么样的政策?

  主体企业改制土地出让应按哈政发[2004]14号文件规定执行。对改制分流企业涉及的土地办理更名过户手续时,土地管理费减半收取。(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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