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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骂他人判赔4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8日07:21 深圳商报

  辱骂他人判赔4万

  被告不服上诉,昨二审开庭

  【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刘良龙实习生周顶)通过寄送大量信函,以低级、庸俗、下流的语言侮辱他人,寄信人邹某被一审法院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判决赔偿两受害者共4万元的
精神抚慰金。邹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11月16日,此案二审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发泄不满寄信辱骂

  两原告王某和崔某是夫妻,他们与邹某是亲戚关系,崔某是邹某的表妹,原先又曾合作经营汽车修理厂。去年上半年,双方发生纠纷,王某夫妻拖欠邹某的债务未还,邹某曾于去年6月30日将王某夫妻起诉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去年下半年开始,邹某先后向王某和妻子崔某以及双方的亲属、邻居、客户等大量寄送信函,辱骂王某和崔某。

  “你真幸福,听说你的生意是从你老板那里抢来的;你的老婆是从你老板那里挖来的……”“老板还说,你老婆也是他的半成品,……”王某夫妻诉称,这些带侮辱性的信函使他们丢失工作、夫妻不和,给他们带来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到目前为止,王某夫妻收集的污辱他们的信函已达上百封。王某夫妻遂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邹某停止对他们名誉的侵害,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各2.5万元。

  一审侵害名誉权成立

  一审法院认为,邹某的行为丑化了原告的人格,造成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的名誉权侵权。遂判令邹某立即停止对王某和崔某名誉权的侵害并消除影响,并向王某和崔某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各2万元。

  邹某对判决不服,上诉至市中院。11月16日,此案二审在市中院开庭。

  二审择日宣判

  在二审法庭上,上诉人邹某认为,王某夫妻一审中所提交的证据全部为复印件,且大部分署名为“伪君子”和“真君子不平先生”。依照法律规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更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市中院将择日宣判。

  作者:深圳商报记者刘良龙实习生周顶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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