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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凶砍错人仍难逃干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8日08:03 扬子晚报

  本报讯一名男子欲揽工程遭拒后,雇凶“教训”负责该工程的村支书。行凶者未能找到村支书,遂砍伤村支书的儿子。司法机关认为,主使者应当为行凶者的犯罪行为负责。近日,嫌疑人刘春被江宁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诉至法院。

  41岁的江宁东山镇人刘春向百家湖办事处某村支书要求承接工程,然而遭到拒绝。刘春遂指使朋友陈泽俊去“教训”村支书,企图强迫对方将工程交给自己做。3月18日晚7时许
,陈泽俊带领一个“小弟”来到村支书家,敲开门后却发现只有村支书的儿子刘某在。陈泽俊不管三七二十一,举刀就砍,然后逃离现场。

  检察机关认为,刘春虽然没有直接指使陈泽俊伤害刘某,但刘春应当预见到陈泽俊伤害刘某的行为,所以刘春与陈泽俊“共同”承担故意伤害刘某的刑事责任。而刘春的辩护律师认为,刘春指使陈泽俊“教训”村支书,目的是为了使村支书将工程交给自己做。所以,刘春想“教训”的目标是具体的、明确的,就是村支书,并非他的儿子刘某。陈泽俊砍伤刘某的行为是“临时起意”,刘春不可能预见到这个后果。所以,刘春只对“伤害村支书”负有刑事责任,而对“伤害刘某”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法学专家认为,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之间的因果关系极其严密,不能相互混淆。陈泽俊临时起意,将犯罪目标改变为村支书的儿子,刘春对这种犯罪行为已经不存在“共同故意”,所以不对该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黄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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