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利息超高 法律不给撑腰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8日08:14 沈阳晚报 | ||||||||
本报讯(记者王野蛟)个人间借款,双方规定月息20%。这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私人之间的借款,结果没被法院认定。这是11月17日记者从沈阳中法获得的消息。 张青和张立是亲属,由于要做买卖,张青找到表弟张立想借点钱。2000年9月10日,张青向张立借了6万元,并写了欠条,约定年息20%,期限两年。2001年4月2日,张青又借了7.5万元,约定月息20%,期限6个月。到了还款日,张青没有兑现承诺,只还了8万元。按照
沈阳中法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2001年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年利率为5.58%,4倍为22.32%。因此双方约定的年息20%的利率受法律保护。但双方约定的月息20%的利率,由于年息为240%,已超出国家规定的利率,所以对合理部分的利率予以保护,超出部分的利率不予保护。法院认为,张青除正常返还本金外,第一笔借款所欠本金的利息应按年息20%计算(自2002年12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第二笔借款7.5万本金的利息,应按年息22.32%计算(自2001年4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