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暖交费分头承担(图)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8日09:50 沈阳今报 | ||||||||||
记者张雷吕映辉/文李浩/摄 今报将与省人大联手,连续报道省人大征集上来的一些有代表性的立法项目建议,市民也可以通过今报热线电话,唠唠自己对这些建议的想法。今报将把市民的建议及时反馈到省人大。 互动热线:2269040581698119 今报讯今年65岁的张先生退休前是一名教师。他所住的万柳塘路103号甲的居民楼在1999年至2001年的供暖期间,因交费不足而停止供暖两年。从那以后老人格外地关心供暖问题。这次省人大征集立法建议,老人成为了第一个提出建议的人。 供暖问题牵动民心 张先生认为计划经济时代,单位为所有本单位职工支付集中供暖费用,行政单位、事业单位施行的是财政全额划拨。其实,企业的这项供暖费用最终也是国家来承担的。 上世纪90年代,大部分国有企业被推向市场,支付供暖费的责任便落到了企业头上。数年来,全省采暖费拖欠累计已达51.78亿元。张先生认为这一切可以通过新的交费方式来解决。 国家单位个人分担 张先生提议,今后省内的采暖费可以由单位(机关、企事业单位)承担50%,国家承担30%,个人承担20%。国家承担的30%,由财政列入开支,直接拨给职工所在供暖企业;单位承担的50%,由职工所在单位同工资(退休金)一起发给职工个人;个人承担的20%,由职工连同单位的50%一起交给供暖企业。 这样,首先减轻了企业的负担,而事业单位的职工由过去不承担采暖费到承担20%,使国家财政减少了支出。 供暖出问题要追责张先生同时建议,供暖还要照顾特殊群体。如对低保户、离休干部等按政策免收。 同时在供暖法规中,要出台相应的罚则,对居民已经正常交费,但是没有得到供暖公司的正常供暖的,要由专门部门进行处罚。对企业拒缴或拖欠职工采暖费的行为,也要进行追究。“众议立法”系列报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