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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献血:道德的困境,还是法律的困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8日10:54 法制日报

  本期透视:大学生“义务”献血无偿献血:道德的困境,还是法律的困境

  根据献血法的规定我国实行的是无偿献血制,这种无偿要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不能强制。但是除了“提倡”、“鼓励”这些献血法上规定的动员方式外,我们还有什么更有效的手段来督促公民自愿献血呢?显然我们没有这方面的规定,除了道德的指责,似乎无法给不自愿者加以更多的“罪名”。那么,无偿献血在困境中又究竟能走多远?

  ———主持人的话新闻回放 《京华时报》消息,11月12日,首都师范大学外语学院与美术学院部分大三和大四的学生停课义务献血。活动中,凡是称自己“来例假”的女生都必须在校医院内脱衣检查,以决定是否献血。负责学校献血活动的保健科周大夫称,这样做是为了防止有些学生谎称“来例假”逃避献血。周大夫表示,每个学校都有献血任务,完不成任务学校要受到批评。为了避免一些女生因为不想献血而谎称自己“来例假”,校医院专门安排了一名妇科医生来把关。本期主持人:秦平

  嘉宾:吕廷君山东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薄燕娜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

  秋风九鼎公共事务研究所研究员

  王钢懿墨尔本大学法学硕士正确对待法律规则吕廷君

  首都师范大学的做法显然侵害了学生的人格尊严权和隐私权,但是,我们更应当关注的是这种侵害背后隐含的人们对待法律规则的态度。因为规则是法律的主要构成要素,如果公民和组织不能正确对待法律规则,具体法制就难以成就。首都师范大学的献血事件折射出人们对待法律规则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首先,不能把“无偿献血混同于“义务献血。有些地方在宣传献血法时竟然打出“无偿献血是每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义务这样的标语,实在是对“无偿献血的莫大误解。因为法律上的义务是指人必须行为(或不行为)的命令性规范,具有强制性。如果说公民有无偿献血的义务,就意味着公民必须无偿献血。以此推理,首都师范大学的做法显然就是于法有据的。其实,我国献血法规定献血是“无偿的,从法律角度看,“无偿的意思仅仅是与一般的“等价有偿相反,指献血者得不到等价回报,而不是法律意义上具有强制性特点的义务。

  其次,不能把“指导性规则混同于“强行性规则。“指导性规则是指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可以自己决定是否按照规则指定的行为行事的规则,这类规则只具有指导意义而不具有强制性。“强行性规则是指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必须行为(或者不行为)的规则,这类规则具有命令性、强制性特点。献血法规定“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和“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就是典型的指导性规则。这两个规则使用了“提倡和“鼓励两个行为指导性动词,而不是“必须和“应当之类的命令性词语,充分说明了我国无偿献血的立法目的和价值趋向。同时,我们应当看到,献血法第六条“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这个规定则属于强制性规则,从这个规定看,首都师范大学具有“动员和组织本校教职工和学生无偿献血的义务。

  第三,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不能转嫁。未尽法律义务就产生法律责任,责任主体不能以任何非法的理由和形式转嫁属于自己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从献血法第六条规定看,首都师范大学具有“动员和组织无偿献血的义务,如果不能履行这个法律义务就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正如该校保健科的一位大夫所说:“每个学校都有献血任务,完不成任务学校要受到批评。问题是,作为义务主体的学校不能简单地把义务转嫁到学生头上,使法律的“指导性规则”变成“强行性规则,其结果必然是强势的校方不惜用侵权的行为方式来把本属于自己的法律义务转嫁到弱势的学生头上,从而摆脱自己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当然,献血法立法是否足以考虑到:在一个整体性行为中赋予不同法律主体以性质相异的“指导性规则和“强行性规则容易导致规则冲突和权益矛盾,是另外一个需要讨论的法理问题。毕竟,从具体法治看,当面对已经生效的国家法律时,我们的态度应当是认真对待规则,而不是逃避它。解读献血的“义务”薄燕娜

  义务献血是目前我国医疗用急救用血的三大来源之一。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出台以来,义务献血就得以与无偿献血相提而论。既然将两者并列,义务自然不能够等同于无偿。以金钱为对价,献血之义务并非一概的无私奉献,这是有偿献血向无偿献血过渡的产物。在古罗马曾有名言“生活的全部高尚寓于对义务的重视,生活的耻辱在于对义务的疏忽,义务源于不可偏倚的社会公正,遵守义务与否是靠道德的高尚程度来衡量的。研读献血法,我们可以看到“提倡、“自愿、“鼓励等用语的使用,很显然,义务献血是高尚道德指引下人们自觉自愿的行为。尽管义务往往是与责任的负担相联,违反义务通常是要付出代价的,但是鉴于当前的国情,究其立法本意,献血绝对不可强制,义务与强制不可同日而语。至于可行的献血立法,与其制定诸多看似可靠的制裁措施,倒不如提供更为有效的鼓励性的政策引导。

  献血法将义务献血者列举性地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等三类主体。当这一类特殊归属的民众,受制于舆论、教化或者是其他种种因素,在向处于“血荒的国家提供血液时,有偿的个体供血是为人所不齿的,拒不捐献血液将有可能背负素质低下之罪名。此时,进行义务献血可能成为他们最优的选择。与此同时,国家也必须基于诚信,践行非强制的承诺。还有一点,也是非常重要的,国家在要求民众尽义务时,不可以无视对个体私权的保护。首师大强令女生脱衣检查以防逃脱献血事件恰恰是对个体私权保护的亵渎。首先,这是对生命权的践踏。试想,脱衣检查在多数人眼里是有失尊严的举动,为避免由此带来的尴尬,即使是真正来例假的女生也会对此秘而不宣,从而无奈献血,由此导致的对生命威胁的结果难道是“义务二字可以承受的?其次,这是对隐私权的侵犯。脱衣检查引起人们的愤慨莫过于其对隐私部位的暴露。任何人都有自由支配自己的隐私不被别人,包括妇科医生所知的权利。其实,近日来隐私权侵权案件充斥着各种媒体,隐私权将被立法确认也因此为老百姓所熟知。就是在这种社会背景下,在京城高等学府出现的这一不尊重隐私权的事件不得不令人慨叹。

  义务需要履行,权利亦要保护。在面对国家所需之时,每一个人都需要舍己之利,做出明智取舍。而国家相对应的也应当赋予个体充分的权利,使民众能够自觉自愿、积极主动的履行义务,能够做到真正的关注社会、关爱国家。充足且安全的血液是国家之所需、是社会之所求,献血是每个健康个体对国家应尽的义务,既然国家给予了我们极大的权利、全面的保障和人性化的服务,我们岂有不向国家奉献的道理,况且科学献血还有利于人体健康。强制献血的道德困惑秋风

  学生身体健康而拒绝鲜献血,可能会让人失望,甚至可能让人们怀疑他们过于自私。为了逃避献血而撒谎,显然是不道德的。

  但是,首都师范大学的做法却使问题高度复杂起来。第一,献血的要求本身是强制性的,学校为了完成上面布置的献血任务,对每个学生提出了必须献血的强制性要求。第二,为此,对女生还出台了特别检查措施。

  这显然将学生置于一种多重的选择困境中:

  第一,献血本身当然是一件服务他人、有益社会的事情,一个心智正常的人,也许出于恐惧而自己不去献血,但总是会赞赏自愿献血者。但是,学校或单位强制要求其成员献血,以完成上面布置下来的献血任务,是否正确?在这里,一件有益社会的事情,已经转换为增进校方利益的事情。

  第二,同是献血,究竟是公益,还是满足校方私利?某些机关以物质奖励为手段鼓励其成员献血,尽管让旁观者有点心里不舒服,但却不至于引起厌恶。而大学以纪律惩罚为后盾要求人们去做一件“好事,则完全改变了献血的性质,其做法是令人厌恶的。

  第三,假定某学生本来其实乐意献血,但是却厌恶校方将献血作为强制性要求,从而拒绝献血。献血是高尚的,自己自愿做了一件高尚的事情,事后得到人们、包括老师和校方的赞扬,更是一件快乐的事情。但校方的强制性要求,会使本来就自愿献血的学生,不再能够享受到从事公益事业的快乐。因为学生觉得校方低估了他们的公益精神,是对他的一种侮辱。他是献还是不献,就成了一个问题。

  第四,假定某学生选择了不献,为此,根据校方的制度报告说,自己来月经了。如果她确实来月经了,并被校方的检查所确认,她会有一种解脱感。她庆幸自己终于从一种复杂的道德困境中解脱出来。

  第五,假定一个学生不那么幸运,报告说来月经了,其实并没有,也就是说,她撒了个谎。撒谎当然是不道德的。但是,为了逃避强制性要求———尽管是要求做“好事———而撒谎,显然就不那么让人厌恶了,甚至可能让人同情。但不管怎样,只要这学生还具有基本的道德感,她就会问自己:面对校方强制性地要求她做一件有益于公益的事情而撒谎,对不对?她难免经受心理上的冲突,哪怕只是很轻微。

  第六,校方决心将强制的逻辑进行到底,对报告说自己来月经的女生进行生理检查。检查的结果揭破了女生的谎言。她该羞愧吗?可能不会,根据上面一连串的逻辑,她可能更多的是困惑。

  是的,笔者行文至此,也更多的是一种困惑。献血本身有益于社会,献血也应当是自愿的,但校方却是为了完成任务而强制学生献血,学生该怎么选择?服从还是靠撒谎逃避,似乎都会在某个环节上碰到难以破解的道德困惑。面对这个死结,我们只好说:学校从开始就错了。学校以行政方式强制学生做“好事的这个错误,将学生们置于普遍的道德困惑之中,实际上侵蚀了学生们的道德感。

  产生这种效果的规定,或更普遍地说,具有反道德效果的法律,注定了是没有正当性的。不过,人们是否应当服从这样的规定或法律,法学史上争论不休。上面的分析其实也可以算在这方面做了一个操练。“自愿献血”的合法性危机王钢懿

  记得前些年流行王朔的时候,曾有句他的名言:“你们大家天天学雷锋,就剩下我一人好吃懒做。倘若今天大学生们都学雷锋,自觉自愿排着长队去献血,高校的管理者就不需要威胁利诱地把大家往献血站里赶了。

  法律虽然有国家提倡大家自愿、鼓励部分人带头献血的表述,但这样的“提倡和“鼓励的合法性来源是什么,确实是一个非常值得探讨的问题。

  如果认为增进“公共利益是提倡自愿献血的合法性基础,那么这样的公共利益又能够通过什么样的合法途径来维护和保障?肯定不应该是在首都师范大学或者其他学校所采取的“取消其各类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取消获得各类奖学金、贷学金和公费医疗的资格甚至扣发学位证等等强制手段来保障。

  其实,对于任何一项立法活动,一旦认可了一项公共利益的存在,不仅仅通过立法语言诏告天下就足以保障这样一项公共利益的落实,更需要进一步建立有利于社会成员参与和享受这样一项公共利益的体制,最终达到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的平衡。“无偿献血制度的存在,就是从保障最大多数人的用血安全这一公共利益而制定的。但是,当前的制度安排是不是让每一个公民都公平地参与到这项公共政策之中,并且平等地分享这一政策所带来的利益呢?如果答案是肯定的,相信“自愿献血一定会成为社会成员的普遍共识,我们讨论中的事件一定不会出现。遗憾的是,目前的制度安排对于参与献血的大学生是不是公平,是不是能够保证每一个参与献血的公民会得到比那些从来没有献血的公民在同样“无偿的条件下更加优惠的照顾,我们一时难以回答。可是高校的举措从另外一个侧面说明,除了动员、提倡、鼓励之外,确实没有更加有效的机制来调动大学生“自愿献血的积极性。

  由此可见,如果继续把推动和保障公共利益建立在“大家天天学雷锋的前提上,而不是在提供更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保障的基础之上,恐怕不仅“无偿献血的制度无法落实,还有更多的公共利益将无法得到切实保护。一方面是亟待保护的公共利益,另一方面是没有合法动员、激励手段的管理者,结果很可能就是越来越多的旨在保障公共利益的政策被违法的、甚至危险的强制手段予以强力推行,不仅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还与其他同样重要、也许更为重要的公共利益发生剧烈冲突,最终也由于手段的违法性而根本颠覆了其所要保证的公共利益的合法性基础。

  因此,在无奈的高校和其他公共政策执行者的背后,在被强制体检的大学生背后,是需要深入检讨的当代中国社会的公共政策和公共利益立法。

  10月9日,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东区“强迫性组织数百名将于明年毕业的本科生献血。该校校医院方面甚至表示,对符合献血标准却拒绝献血的学生将依校规进行处罚。据2001级一位学生介绍,去年该校曾有一名预备党员因不献血被取消了入党资格。企管系两位老师也说,在献血动员会上系里说,不献血就不发给学生学位证。对此,校医院书记赵文汉的解释是,学校《关于学生献血的规定》规定:“对健康适龄的学生拒绝献血体检以及符合献血体格检查标准而拒绝献血的学生,各院、系要进行批评教育。对经过批评教育仍拒绝献血的学生,取消其各类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取消获得各类奖学金、贷学金和公费医疗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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