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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失盗刀捅俩人 失主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8日11:58 青岛新闻网

  失主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

  在手机被盗后,受害人面对嫌疑人怒火中烧,争执中,受害人掏出水果刀向两嫌疑人各刺一刀,未料均捅在了致命处,致两人先后死去。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李沧区法院近日审理了该案。

  案情两刀捅死两人

  2004年4月15日早晨,25岁的陈某和妻子在李沧区浮山路乘102路公交车上班。上车后,陈发现背包里手机不见了踪影,他怀疑手机是刚刚下车的苟某偷的,于是下车拦住苟某索要手机,并打110报警。苟某见状往马路对面奔去,陈上前揪住他索要手机。此时,另一人李某手持砖头跑过来要打陈,陈某随即抽出水果刀,并警告说:把手机还给我就没事了!但苟、李二人并不理会,上前打陈,陈挥刀便捅,结果李某当场死亡,苟某在去医院医治途中死亡。事后查明,陈某所丢的手机在苟某、李某身上都没有被发现。

  对话只想自我保护

  4月22日第二次讯问笔录里,陈某讲述了自己动刀的原因。

  问:为什么捅?你要把他们二人捅成什么样?

  陈:我只想自我保护。

  问:你应该明白,捅要害部位能致人死亡,你为什么还要捅?

  陈:当时离得太近了,拿砖的人已经到跟前了,刀刺出去有些本能,没有考虑到刺什么部位。

  在交代过程中,陈某也认为,“捅得有点重了”。

  观点诉方辩方有分歧

  李沧区检察院认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死亡,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中商律师事务所杲文福、刘慧景律师是陈某的辩护人,他们提出了这样的观点:一、陈某的行为是一种防卫行为。二、陈某在案发后立即投案自首,悔罪态度极好。三、陈某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

  目前法院正在对此案作进一步审理,并将择日对此案宣判。赵黎

  陈某其人

  2001年,陈某毕业于南京河海大学,在校期间曾多次被评为优秀班干部;2001年应聘于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工程总公司,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并获表扬。

  陈多次委托律师向被害人家属表示歉意,愿意尽最大的力量对被害人家属给予经济补偿。目前,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已经达成,陈某一次性赔偿苟某家人各项经济损失22万元,一次性赔偿李某家人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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