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款私存作质押 帮了朋友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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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9日00:23 大连晚报 | ||||||||
公款私存作质押 帮了朋友被判刑本报记者 溪水 通讯员 元福 本报讯近日,庄河市某中心小学会计马某因帮朋友筹借款,以公款私存的名义作质押,给朋友解了难,自己却作茧自缚,被庄河市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2002年10月16日,庄河市某中心小学校办电子厂以200余万元拍卖了,此款由小学会计马某保管。马某为了帮助弟弟完成储蓄任务,将此款分几笔存入其弟所在单位观架山信用社。过了不久,马某弟弟一个搞建筑的朋友宫某找到马某,求马某想办法帮助借30万元钱,以解燃眉之急。开始马某坚决不同意。后来宫某又找了几次,马某想出一个“高招”:用公款私存的存单质押帮宫某从信用社贷款,只要宫某保证及时偿还,公款不受损失,就不会出什么事。 2002年10月25日,马某私自将个人名头的35万元公款存单作质押帮宫某从信用社贷款30万元。2003年1月28日,宫某如约偿还了全部贷款,信用社将存单也还给了马某。为了感谢马某的帮助,宫某给了马某1万元好处费。案发后,马某一直认为,自己只是违反了财经纪律,只要交出好处费就没事了。法院认为,马某公款私存为私人贷款作质押,质押期间存单款项已脱离所有人中心小学的支配,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马某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马某收受好处费1万元,同时构成受贿罪,遂依法判决马某有期徒刑6年。 作者:本报记者 溪水 通讯员 元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