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受贿28万判刑10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9日05:37 深圳商报

  大梅沙海滨公园管理处原主任

  受贿28万判刑10年

  【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李迩王斗天通讯员刘云燕)记者11月18日从盐田区检察院获悉,大梅沙海滨公园管理处原主任温某在发包及管理海滨公园商铺、经营项目过程中,利
用职权照顾周某,先后五次收受其人民币28万元。日前盐田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对温某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9月,温某出任大梅沙海滨公园管理处主任后,在大梅沙海滨公园长期承包经营泳衣、泳具等项目的周某,为了在生意中得到温的关照,在2002年中秋节前找到温称中秋节快到了,准备了一些钱给温做过节费,温便与其约好下班后在大梅沙路边见面。见面后,周在温的车上给了温人民币5万元,温说了声谢谢便如数收下。2003年春节前,周再次约温在大梅沙路边见面,并送给温5万元钱,称给温买年货,温亦如数收下。其后,在2003年中秋节前、2004年春节前、2004年五一节后,周又分别以过节费的名义给温了人民币18万。

  2004年5月20日,温某因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被盐田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温交代了其多次收受周某贿赂的事实,之后并委托家属退出了全部赃款。但在法院庭审中,温某辩护人提供其单位部分员工证言,称温将受贿款中的相当一部分以节日补贴、加班费的名义发给了公司员工。经查,大梅沙海滨公园管理处的部分员工确实收到过温发的一些加班费、节日补贴,但均不知该款项的具体来源,且2003年温发放的节日补贴为5.5万,而温此次收受周的贿赂仅为5万元,故该补贴不一定来源于本案所涉贿赂款。据此,法院对这一情节不予认定。

  盐田区法院认为,温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任职大梅沙海滨公园管理处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周某贿赂款共28万元,为周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温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退清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盐田区法院一审判处温某有期徒刑十年,随案移交的赃款人民币2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作者:深圳商报记者李迩王斗天通讯员刘云燕 发表评论


 
推荐】【 小字】【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彩 信 专 题
维他小子
营养健康维他小子
张惠妹
激情火爆性感阿妹
请输入歌曲/歌手名:
更多专题   更多彩信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