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怜的不仅仅是文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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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9日06:02 重庆晚报 | ||||||||
重庆工商大学基建工地发现的四座汉墓,被日晒雨淋了两个多月,成了没人心痛的弃儿。学校说,他们与文物管理部门已积极联系过;文物局说,他们已向工商大学发了3份通知……可考古专家说,由于迟迟得不到抢救性发掘,空气、阳光等自然因素对古墓产生了不小的破坏性,已影响其价值(见昨日本报)。 工商大学只管“积极联系”,市文物局只知发布通知,两个单位都没闲着,古墓却眼
古墓受损,文物局应该心痛。但《文物保护法》的这一规定,又注定了文物局本没有发掘与保护的经费。这样一来,没钱的文物局,就只能拿着《文物保护法》干着急。这就是为什么文物局连发了3个通知却无所动静的原因。 有义务的没权利,有权利的又没有履行义务的财力。虽然,《文物保护法》是在那儿明明白白地摆着,但文物却只能眼睁睁地受着损。一部保护不了文物的法,是不是还能叫《文物保护法》?实在是个不小的问题。 立法的基础,只能是义务与权利的统一。既然羊毛出在羊身上,那就不妨先给文物部门拨一笔专款,专门用于文物的发掘与保护,最后,文物被谁收藏,再来确定由谁买单。没人买单的时候,这钱就得国家掏,谁叫地下的文物,都归国有?当然,这似乎得先把《文物保护法》改一改——如果文物都因为“利益之争”而受损、可怜,总有一天,我们会明白,其实可怜的并不仅仅是文物! 慕毅飞网络编辑:翁正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