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5万薪金差点成泡影 洋经理安东尼打赢劳动官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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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9日07:09 东方网-文汇报 | |||||||||||||||||
文/本报通讯员东亮严剑漪本报记者徐亢美
2002年底,安东尼就劳动报酬问题与利诺公司发生纠纷。利诺公司于去年7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安东尼返还2001年3月至7月间的报销房租款人民币12.5万元人民币。然而,这起劳动仲裁案没被受理,利诺公司随即将安东尼告上了法庭。 焦点:假发票有效吗? 开庭审理时,原告代理人称,安东尼凭某贸易公司出具的房租发票在公司报销了5个月的房租,现经工商档案查询,该贸易公司于1999年被吊销执照,且经营范围也没有房屋租赁一项,被告安东尼是拿着“子虚乌有”的发票在报销,这种采取欺骗手段报销房租实属不当得利,请求法院判决安东尼返还全部租金12.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1.89万元人民币。 安东尼说,以房租发票去报销领款,这是劳资双方约定好的“以房租形式”给付酬金的方式。房租发票上的贸易公司被吊销执照是事实,但自己向原告提供发票,只是为了方便作账,利诺公司不能因发票问题剥夺他取得报酬的权利。 劳动合同保障权益 正当原、被告你争我辩互不相让时,安东尼请出了“关键证人”格埃里。格埃里是原告公司的常务董事,他向法庭出具了一份证人证词,同时还提供了一份在香港公证过的劳动聘用合同原本草稿。草稿清楚地写明,原告公司给付安东尼的月度总薪金为6000英镑,其中折算4.6万港元在香港支付,人民币2.5万元以房租形式在上海支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格埃里系原告公司的常务董事,其陈述比较客观,有理由相信这12.5万元是被告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只是以房租形式支付。法院驳回了利诺公司讨回12.5万元的诉讼请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