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立法清除霸王条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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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9日07:16 重庆商报 | ||||||||
本报讯(记者吴从斌李光德)昨日,《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草案通过市政府网站,向市民公开征集立法意见。市消委介绍说,我市通过立法来监督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在全国尚属首次。 格式合同要报工商局备案
《草案》规定,水、电、气供应合同;电信合同、邮政合同、消费贷款合同,必须报市工商局审查备案;房屋买卖、中介合同;住宅装修装饰合同;物业管理合同必须报经营者所在地的工商局审查备案。备案后,合同的格式条款要变更的,经营者应当将变更后的合同文本重新备案。 合同不得含有“霸王”条款 备案审查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合同条款中不得有霸王条款。经营者应以合理方式在经营场所或媒体上公开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供消费者查阅。 《草案》规定,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或限制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内容,以及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内容。如果含有这些内容,需在规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备案,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拒不修改也不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或经陈述申辩或听证后未按规定进行修改的,工商部门可以将含有该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及经营者的情况向社会公告,拒不改正的则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19个单位共同拟订草案 据悉,从去年开始,市消委便对全市的公共企事业的格式合同进行调查分析。通信、水、电、气等行业提供的格式合同,均含有大量“霸王”条款。这些条款大都只从本行业、本单位利益考虑,从而侵犯消费者权益。由于水、电、气等行业属于垄断行业,因此市民被迫接受已拟订好的所有条款。《草案》系政府职能部门、行业协会等19家单位共同参与拟订的。(来源:重庆商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