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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车一月降价万元状告销售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9日09:34 南京报业网-南京晨报

  晨报讯 高兴地买回了新车,却在一个月内降了一万,车主心里极不平衡,认为商家是在不负责任地销售,于是将店家告上了玄武法院。

  李兵是南京某高校的一位计算机教师,今年7月份,在经过一番考察比较之后,他决定购买海南马自达公司生产的福美来轿车。那时正值国内车市的淡季,很多汽车厂商纷纷使用“降价”来刺激车市。海南马自达公司也不例外,他们率先推出了“用户逾十万,回馈在盛
夏”活动,而李先生相中的那款海南马自达轿车又猛降了6600元,正是这次降价让他下了决心。当时他也很害怕爱车会在短期内“贬值”,便把自己的想法告诉了销售人员。销售人员当场向他“拍胸脯保证”绝对不会在短期内降价,至少也是在这次优惠活动结束之前,是不可能降价的。可在一个月后,李先生却惊闻那款海马轿车由当时的12.7万猛跌至11.56万元。

  愤怒不已的李先生找到南京龙汇4S专卖店要讨个说法,当时龙汇公司的经理承诺给他一定的优惠措施作为补偿:一是6次保养全部免去人工费,二是整车两年保修由4万公里提高到6万公里。但李先生仍觉得与实际损失相差甚远。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今年9月李兵一纸诉状将龙汇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龙汇公司赔偿因为二次降价所造成的1.14万元的损失。而对于降价销售商南京龙汇车业有限公司认为,这只是顺市场潮流而动,他们也是被动执行“二次降价”的措施。

  争议焦点:降价是否属“要约”

  近日,南京市玄武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不少感觉上当的购车人到庭旁听了审判。双方争议在于降价行为是否属于《合同法》中的“要约”,如果属于要约,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约束,不得随意撤回、撤销或者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扩张,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海马公司认为系列促销活动不属于要约,为了促销向不特定的消费者作出的,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属于《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要约邀请,被告方变更自己的要约邀请,是一种行使自己合法权利的行为,没有任何不当之处。而李兵的原告方代理人葛勇武律师认为,促销活动就是属于《合同法》中的要约行为,在“第一次降价活动”中,厂家和被告对活动期间的多种车型的优惠价是明码标出的,购车合同的主要条款在活动中有明确介绍,对活动期间的购车而言,这种活动具有要约的法律效力。且在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购车合同中,除去被告设置的格式合同条款外,需要填写的主要条款部分都是活动广告的促销内容,这更进一步证实促销活动就是一种要约。玄武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李兵提出的侵权之诉,法院不予支持,驳回了李的诉讼。

  作者:朱晓燕

  (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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