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少年杀人判死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9日10:04 沈阳今报 | ||||||||
首席记者隋冠卓今报讯今报11月17日一篇题为《盯上项链做掉伙伴》的稿件,报道了一起抢劫杀人案,三人合伙抢劫没有找到目标,于是其中两人合力将另一人杀死,并抢走了他的手机和金项链。昨日,法院一审判处谢志建和杨晓(化名,17岁)死刑。 2003年12月30日上午7点45分,住在于洪区东湖街14号的居民李某走到铁道边上时,发现扈航的尸体。扈航的三星手机和一条金项链案发后不见了,警方认定此案系图财害命杀人
小龙是扈航打工时的工友。小龙交代出了谢志建和杨晓。原来,谢志建、杨晓、扈航、小龙曾经是整天在一起的好朋友,并一起干过一起抢劫案。2004年8月,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法庭上,17岁的杨晓说:“谢志建对我说,年底了,大伙没有钱,我还想出门去学学赌技,咱们再干一笔,要是实在抢不着,扈航有条金项链能卖几千元钱,咱们打死扈航,把他的东西抢来,我当时就同意了。”庭审时,谢志建和杨晓均指责对方是主使人。法院审理认为,两人在共同犯罪中都是主犯,且手段恶劣,后果严重。昨天,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两名被告均被判死,其中杨晓只有17岁。他们当庭提出上诉。小龙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法律辞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