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未签合同,被开照拿补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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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9日10:18 南京报业网 | ||||||||
【南京日报报道】(记者邓珍芝)在某IT公司工作的黄女士,一直没和公司签劳动合同,最近公司以业绩不佳为由要她走人。黄女士希望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对方不肯,黄因此申请劳动仲裁。 黄女士称,从2000年应聘到该公司做销售,她曾多次要求公司和她签合同,可人事经理总是以种种理由推托。今年9月份,公司财务周转出现了问题,进行裁员,黄女士也在被裁
10月中旬,黄女士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调查认为,该公司已和黄女士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应按相关规定向她支付经济补偿金。最后在仲裁委的调解下,黄女士拿到了5400元经济补偿金。 市仲裁委相关人士说,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主动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劳动者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编辑 草非) | ||||||||